財政部擬調整現行薪資扣除額定額扣除方式,未來受薪階級民眾申報所得稅時,占收入最大宗的薪資所得,一人僅能減除12.8萬元,未來若須付出「必要費用」,且超過12.8萬元,依租稅公平原則,將可比照「執行業務所得」減除後申報,未來包括在職進修費、交通費、治裝費等必要費用有望扣抵,但仍須視財政部如何定義必要費用以及有無設上限。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舉例說明,以一個年薪100萬元的單身上班族而言,在現有制度下可以扣除免稅額8.5萬元、標準扣除額9萬元及薪資特別扣除額12.8萬元,依據課稅級距需要繳納4萬7240的所得稅;未來財政部修法允許扣除必要費用的話,假設這位上班族合法可以扣減的「必要費用」有30萬元,則在同樣的所得狀況下,約可以節省2萬640元。
大法官釋憲後納稅額之影響資料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製表/楊美玲
KPMG安侯建業專業組織策略長張芷表示,概念上釋憲修法後可能受惠者,應是靠自行投資一些成本費用方能擔任該職務而獲取薪資所得者,如受雇藝人的治裝費,教授須準備教材等之買書等相關成本,公司高階主管被要求考證照等相關費用,但困難的是如何驗證其相關費用與其職務有直接關連,這才是未來財政部及稽徵機關於規範及查核上可能面臨的挑戰。
張芷說,薪資所得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之精神,應顧慮一般薪資所得者,因並未記帳,且要主張與薪資所得直接相關的成本費用有其困難,可能會導致更多爭議案件,反增加徵納雙方無謂的稽徵成本,故採用較簡便的申報方式,較為經濟實質。
張芷表示,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的所得屬性,仍有其差異,一般而言,薪資所得多為雇用員工,領取的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者為自力營生,必須承擔最後盈利結果有所不同。舉例而言,薪資所得者無須負擔公司租金、設備折舊及辦公用品等相關費用,而執行業務者,如診所之醫生,必須負擔醫護人員之薪資、診所租金、設備等相關費用,故要全部比照適用列舉扣除,不見得符租稅公平。她說,有哪些成本費用得予減除才能符合課稅原則,財政部必須審慎研議。
以上新聞轉載自 2017-02-09 14:06:24 聯合晚報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