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稅前扣除的憑證明確放寬,莫讓權益睡著了!


【凱博觀點】可稅前扣除的憑證明確放寬,莫讓權益睡著了!

【凱博觀點】可稅前扣除的憑證明確放寬,莫讓權益睡著了!

撰文/ 凱博 台大會計 何佳恩 (凱博上海昆山暑期實習未來生涯體驗計畫)


2018年6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2018年第28號公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8號公告)。在此之前,稅務總局並沒有針對稅前扣除憑證進行統一的規定,往往對企業的稅前扣除事項帶來不確定性,28號公告明確規範了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內容、取得時間、補開、換開要求等,有助於納稅人減少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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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扣除憑證須遵循三大原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只有真實發生的支出,並取得與該項支出有關聯且合法的憑證時,才可作為企業支出在稅前扣除的證明資料。

 

1.稅前扣除憑證種類:

稅前扣除憑證可分為內部、外部兩個種類。內部憑證是企業在發生支出時,自行填制的用於核算支出的會計原始憑證,例如工資表;外部憑證則是企業自往來方取得的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分割單、收款憑證等,其中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和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2.相關資料:

相關資料為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且能夠證明憑證真實性的資料,如法院判決企業支付違約金而出具的裁判文書。除了稅前扣除憑證之外,企業也應要保留合同協定、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相關資料作為留存備查。

3.稅前扣除憑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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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稅前扣除憑證時點:

匯算清繳期結束前

5.未取得外部憑證或取得不合規憑證的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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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出分攤的憑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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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向小額零星經營業者交易取得的白條收據,例如修繕工作或者購買文具等,並不能作為可扣除的稅前憑證。但28號公告指明了與小額零星經營業者交易,只要出具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並符合單日單次500元以內的規定,即可稅前扣除。收款憑證上建議至少需有收款人姓名、身分證號或流水號、支付項目及金額等資訊,微信、支付寶等支出也可以比照辦理。

除此之外,過去若因對方註銷、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等而無法取得憑證的,企業只能吃悶虧。但28號公告提供了變通的方式,只要出具指定的相關資料來證明該筆支出的真實性,亦可以稅前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28號公告大大放寬了稅前扣除憑證的要求,不僅讓企業有規可循,也在費用的認定上採取了對企業有利的方式。

須注意的是,因對方註銷、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原因,而無法補開、換開憑證的,准予出具相關資料證實支出並扣抵;然而,其中一項必備資料為「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若使用現金支付,不管其他資料準備再齊全,也無法進行稅前扣抵。不過,採用單位帳戶的微信、支付寶支付,不算現金方式支付;若用個人帳戶支付則會被視為現金支付。

另外, 28號公告中規定支出以「實際發生」為準,而非實際支付。但在實務上,往往不是在交易發生時就認列收支,而是開票時才認列收支,因此會與稅法上的規定有所時間差。

為因應這個現象,《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特別規定:若採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若無書面合同或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以出貨日為認列收入日。

因此,費用可按照28號公告描述的依實際發生認列,收入也可配合依照實際發生入帳,報表即可允當紀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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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佳恩,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大暑期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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