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陸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註1:台商個人一年在大陸居住未滿183天者,為大陸當年度的非居民個人;但即使居住滿183天成為大陸當年度的居民個人,只要居住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討論台商個人間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的納稅義務,關鍵不在於台商個人當年度是否為大陸稅務居民,而是當離岸公司的價值主要來自於大陸公司時,離岸公司的股權交易是否落入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反避稅條款。
註2:大陸稅局若獲悉離岸公司的股東可能發生變更(例如:大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監事變更,疑似是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了變化),則可要求大陸公司提供離岸公司的最新工商登記資料進行核實。
2.大陸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以下稱”3號文”)
3號文將實質上為個人間接轉讓中國境內不動產取得的所得,視為境內所得,相關規定如下:
“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曆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根據3號文的規定,符合上述條件的離岸公司股權交易所得被定性為境內所得,則台商個人轉讓離岸公司股權產生的利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課徵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台灣個人所得税考量
上述係根據大陸現行的稅法規定,簡單說明台商間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的納稅義務。企業主在考慮傳承或退場的安排上,往往不會只採用單一的股權交易方式來調整投資架構,而台商朋友在面臨跨境投資架構的調整時,除了大陸的稅務問題外,亦需考慮台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海外所得及CFC(受控外國公司法)等的申報義務,建議企業主若有股權調整的需求,應找專業的財務顧問協助進行評估及規劃,避免觸發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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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慧展,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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