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比较


一、外资来台设立子公司特点
1.子公司为
独立法人,在法律上具有法人格,可直接用子公司为主体与银行借款且可以台湾公司为主体上市。
2.设立时须向台湾投审会报备。
3.与母公司为控股关系,因此子公司若有法律事件,较不会影响母公司。
4.须先扣缴20%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税后盈余分配时,会被扣缴20%税金。
二、外资来台设立分公司特点
1.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格,因此不能以此为主体与银行融资。
2.为母公司分之机构,若未来分公司有财务纠纷,母公司须负担连带责任。
3.须先扣缴20%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税后盈余分配时,无就源扣缴20%。
三、外资来台设立办事处特点
1.办事处无法人格,因此不能以此为主体与银行融资。
2.无营利事业所得税及就源扣缴。
3.适合在台湾无实际业务需求之企业,可用于从事当联络处、市场调查等用途。

(表一)比较表
备注:单就税赋考虑以分公司为佳,但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再来决定设立何种公司为佳,可咨询我司专业顾问,给您最完善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