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黃浤勝總經理
往返兩岸密切的台籍人士,今年面臨大陸個人所得稅的重大變革。主要包括:一、大幅修改稅務居民的定義(為與國際接軌);二、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三、扣除額增加:實施專項扣除及專項特別扣除項目。
而台灣所得稅法修正、稅制優化方案上路後,今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亦面臨五大新規定,包含調高四大扣除額、調整綜合所得稅率、調整基本生活費及計算公式、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健保費扣除規定放寬等。
筆者茲將兩岸所得稅稅率及各類扣除額比對整理如下表:
子女教育支出 |
大陸稅務居民 (專項附加扣除) (RMB) |
台灣稅務居民 (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 (NTD) |
每月可扣除人民幣1,000元,從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到高中、高等教育都可適用(3歲到博士) (如果子女在中國大陸境外就學,必須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做為證明。) |
25,000元/人受扶養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學費(子女就讀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也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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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學前扣除額120,000元/人(受扶養之五歲以下子女,但綜合所得稅率20%以上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者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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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教育 |
學歷繼續教育:按照每月400元(即每年48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 |
草案經台灣行政院通過,預計2019年施行(2020申報):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或特定費用扣除額二擇一(治裝費、職業工具支出及進修訓練費,每項最高可減除薪資所得的3%,總計可減除薪資所得的9%計算) |
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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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醫療 |
扣除醫療保險後個人負擔超過人民幣1.5萬元部分,可核實扣除,但每年以人民幣8萬元為限 |
醫藥費或生育費都可以保留收據正本全額申報扣抵(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則不得扣除) |
住房貸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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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即每年1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
30萬元/戶(須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房屋登記必須為同一申報戶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未出租、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住房租金 |
大城市-1500/月 中城市-1100/月 小城市-800/月 |
12萬元/戶 |
贍養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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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每月有人民幣2,000扣除額。非獨生子女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父母中有一位年滿60周歲的,即可按照規定標準扣除) |
每人免稅額88,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或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提高為132,000元。 |
薪資所得 |
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60,000元/年/人 |
200,000元/人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2008年10月9日至今,國務院決定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停征收個人所得稅 |
270,000元/戶(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87年12月31前取得之緩課股票放棄緩課時之股利) |
保險費 |
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每月核實扣除。 (稅2017第39號)自2017年7月1日起,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限額為2400元/年,即200元/月。 |
人身保險費:24,000/人 全民健保費:核實認列 |
捐贈 |
個人公益性捐贈支出 一般規定:對公益事業捐贈,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特殊規定:全額扣除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所得總額20% |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核實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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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所得總額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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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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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擬參選人: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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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申報戶最高不得超過所得總額20%,且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 |
外籍個人不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不可以選擇專項附加扣除額,還是按照原來津補貼免稅政策來計算。
台灣綜所稅計算公式 (按年度計算)
〔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標準或列舉)-特別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應納稅額–扣繳稅額
大陸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綜合所得、按年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綜合所得–依法規定的免征額-60000元(基本減除費用)-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支出等)-依法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應納稅額
大陸個人綜合所得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申報納稅,台灣的個人綜所稅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統一申報,由此可見大陸的申報納稅期間較台灣長。
筆者實務上亦常被詢問台籍人士在大陸的所得,如何在台灣申報綜所稅?大陸已納稅款如何抵扣台灣綜所稅?茲說明如下:第一步、該台籍人員於納稅年度的次年3/1-4/30申報大陸綜合所得稅。第二步、取得大陸納稅憑證,在大陸先辦理公證,再拿回台灣海基會認證。第三步、5/1-5/31申報台灣個人綜所稅時,一併申報大陸地區所得。大陸地區已納稅款扣抵台灣稅款。
另外,長期居留大陸的台籍人士最擔心若依據新個人所得稅法被認定為大陸稅務居民後,其來源於大陸境外所得是否也需在大陸申報納稅。但2019年3月出台之34號公告已明確:1. 自2019年起,連續6年在大陸境內居住滿183天,且該6年內之任1年內均未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之情形,則其全球所得皆需在大陸課稅。2. 在大陸境內停留之當天未滿24小時,不計入居住天數計算。故建議長期居留大陸的台籍人士,應妥善規劃離境時間,在2019年起的六年內,需單次離開大陸達30天以上。※凱博觀點:大陸個稅再出招,非居民各項減稅政策必須掌握
綜上所述,大陸個人所得稅已從過往分類所得稅制邁向綜合所得稅制,此亦與台灣或國際間個人綜所稅制與稅務居民認定方式接軌。隨著大陸個人所得稅法新規出台,以及全球CRS交換如火如荼開展,筆者建議台籍人士應評估其在大陸各項涉稅議題,並予以適當規劃,避免稅務風險。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其稅務規劃專業,若有相關疑問,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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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浤勝,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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