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外国子公司、长期派驻员工,派驻员工的薪资依规定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高雄国税局指出,如果派驻员工的工作和企业业务活动无关,即使有付薪水的事实,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该薪资也不能列报为支出。国税局在查核营所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有企业申报了长期派驻海外员工的薪资支出,却未能提出能够证明的出差报告单,也无法解释申报相关薪资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国税局因此判定该企业必须调整所得,减列其薪资支出、保险费和伙食费等,要求补税。
营利事业在列报员工薪资支出时,必须采核实认列费用的原则。除了有雇用、支付薪资的事实外,必须向稽征机关证明自家员工从事的工作为经营本业和附属业务所必须,认列的费用确实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免遭国税局剔除费用并补税。
可供国税局稽查的证明文件,包括载有派驻海外员工业务职掌和工作内容的文件,或可证明企业和子公司、关系企业往来经济活动的文件,例如买卖或委外加工的合约。此外,根据营所税查核准则,企业也可提出内容具体的出差报告单,以证明确实有该笔费用支出。
以上新闻转载自《经济日报》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