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凱博 黃惠婷會計師
新冠疫情自2020年初爆發以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國際的情勢也出現了很多的變化,對許多及行業都造成了巨大的影響,也打亂了不少企業的發展佈局。大陸的疫情控制雖較為嚴謹有效,但經濟也受到嚴重衝擊,目前還在恢復期。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22年3月5日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過去一年優化和落實助企紓困政策,鞏固經濟恢復基礎,宏觀政策延續疫情發生以來行之有效的支援路徑和做法。2021年新增減稅降費超過人民幣1萬億元,還對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煤電和供熱企業實施階段性緩繳稅費。在2022年度還將延續實施扶持製造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減稅降費政策,並提高減免幅度、擴大適用範圍,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援政策,堅持階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結合,減稅與退稅並舉,進一步幫助企業紓困。具體影響較大的稅負優惠措施說明如下:
一、小微企業所得稅稅率再減50%,實質稅率5%以下:
(一)實施對象:從事大陸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人民幣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二)實施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相關規定:
1.依大陸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9年第2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分別減按25%、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所得稅率分別為5%及10%。
2.而後大陸發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所得稅。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
3.2022年3月大陸政府工作報告中又說明將對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至300萬元部分,也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小微企業來說年年降低所得稅負,在受疫情衝擊、成本高漲的影響下,提供了一些助益。年度所得稅負試算比較如下供參:
項目 |
一般企業 |
小微企業(2020年度) |
小微企業(2021年度) |
小微企業(2022年度) |
應納稅所得額(注) |
3,000,100 |
3,000,000 |
3,000,000 |
3,000,000 |
適用企業所得稅率 |
25% |
5%/10% |
2.5%/10% |
2.5%/5% |
企業所得稅 |
750,025 |
250,000 |
225,000 |
125,000 |
企業所得稅計算式 |
3,000,100*25% |
1,000,000*5%+ 2,000,000*10% |
1,000,000*2.5%+ 2,000,000*10% |
1,000,000*2.5%+ 2,000,000*5% |
注)要提醒注意的是一般企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人民幣300萬元,就不能適用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而需全額適用較高的25%所得稅率,以上述表格列舉在202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只比300萬多100元的一般企業,所得稅負會比課稅所得在300萬元的小微企業多62.5萬元,企業主不可不提前留意。
二、小微企業「六稅兩費」進一步減免50%
(一)實施對象:從事大陸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人民幣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二)實施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相關規定:
1.依2022年3月1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之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3.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4.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後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
5.2024年辦理2023年度匯算清繳後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三、小微企業留抵稅額一次性全部退回
(一)工作報告中指出綜合考慮為企業提供現金流支援、促進消費投資、大力改進增值稅留抵退稅制度,今年對留抵稅額實行大規模退稅。優先安排小微企業,對小微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於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足額退還。重點支持製造業,全面解決製造業、科研和技術服務、生態環保、電力燃氣、交通運輸等行業留抵退稅問題。
(二)留抵退稅就是把增值稅期末未抵扣完的稅額退還給納稅人。大陸增值稅實行鏈條抵扣機制(類似臺灣的營業稅),以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額。其中,銷項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是指購進原材料等所承擔的增值稅額。當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會形成留抵稅額。留抵稅額主要是納稅人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在時間上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採購原材料和存貨,尚未全部實現銷售;投資期間沒有收入等。或者在多檔稅率並存的情況下,銷售適用稅率低於進項適用稅率,也會形成留抵稅額,例如餐飲服務業,若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取具的餐飲服務收入適用銷項稅率是6%,而成本費用中原材料採購進項稅率是13%,租金進項稅率是9%等,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帳上就會形成大量的留抵稅額,先前只能針對增量的留抵稅額申請退回,且有一定的條件限制也不是全數都可以退回的,而後公司清算註銷這個留抵稅額也不能申請退還只能認列損失。現若針對小微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於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也可足額退還。對長期有留抵稅額的小微企業來說是相當大的利多。
(三)這裡的小微企業定義預計和前二項的實施對象相同,但具體相關退稅適用對象、適用期間及規定細節,要再關注後續稅務相關部門的發文公告。
四、中小微企業新購置設備器具成本單位價值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按一定比例自願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實施對象:是指從事大陸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資訊傳輸業、建築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人民幣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2.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人民幣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3.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人民幣4億元以下。
(二)實施期間: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相關規定:
1.依2022年3月2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關於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規定,中小微企業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願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餘50%按規定在剩餘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2.本公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3.中小微企業可按季(月)在預繳申報時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發佈前企業在2022年已購置的設備、器具,可在本公告發佈後的預繳申報、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
4.中小微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自行選擇享受上述政策,當年度未選擇享受的,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
五、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可延續實施6個月
(一)實施對象:製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製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二)實施期間: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二季度應繳稅費,延緩繳納延續實施6個月。
(三)相關規定:
1.依2022年2月28日大陸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關於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將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下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有關事項。
2.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原大陸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可以延緩繳納的各項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製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上述各項稅費金額的50%,製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上述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現在上述基礎上再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
舉例1:納稅人A屬於30號公告規定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且按月繳納相關稅費,已經按規定緩繳了所屬期為2021年11月的相關稅費,緩繳期限3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3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現此公告發佈後,2021年11月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可在2022年9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8月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
舉例2:若納稅人A按季繳納相關稅費,已經按規定緩繳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緩繳期限3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4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現此公告發佈後,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可在2022年10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第三季度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
3.持續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
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4.對於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及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緩繳政策。
5.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併延後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