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凱博 張景翔協理
2016年起,台灣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此新制度上路後,進行不動產規劃需特別注意哪些事項?持有不動產的架構是否需因應調整?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俗稱「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即房屋、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的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的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
過往採用舊制下,土地是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故房地合一的實施,對於不動產交易所得的稅務成本有著相當大的影響。
本文將以案例說明個人在進行不動產的規劃時須注意的事項:
案例一
背景:
A先生於2015年1月1日以800萬元購入不動產。
2021年3月,該不動產公告現值為200萬元,市價為1000萬元。
A先生諮詢凱博:
2021年3月,A先生擬將該筆不動產贈與子女。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時價為準。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因該筆不動產公告現值200萬元低於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故A先生將該筆不動產贈與給子女,無須繳納贈與稅,即可讓子女取得市價1000萬元的資產。
凱博提醒A先生:
雖然A先生將該筆不動產贈與子女,節省了贈與稅。但子女取得該不動產,後續出售時將改以新制課稅如下:
假設子女於2022年2月以1200萬元出售該不動產:
(1)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率:一年內出售,所得稅率45%。
(2) 計算所得時依規定需採贈與時公告現值200萬元作為可扣除之取得成本,而非扣除A先生實際取得成本800萬元;
(3) 故子女2022年應繳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售價1200萬元-贈與公告現值200萬元)*稅率45%=450萬元。(註:假設無土地漲價總數額及其他費用)
故A先生雖然可以節省贈與稅,但反而加重子女房地合一所得稅負擔。
而如果該不動產係由子女繼承,則子女可以延續A先生舊制身分,子女繼承後再出售,適用舊制(土地所得免所得稅),稅負較低。
此外,在新制下,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3項條件,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若A先生2015年1月1日購入該筆不動產後,即設籍居住,其子女繼承或接受贈與後即設籍居住,而且A先生及其子女於持有期間均符合上述第2項及第3項的條件,其子女若於2021年1月1日出售該筆不動產,倘依新制課稅較有利時,得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享有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故建議試算不同方案下之稅負,以決定合理之移轉方式。
案例二
背景:B先生擬取得一筆商業不動產,以取得定期的租金收入。
B先生諮詢凱博:應以個人或法人(公司)來購買該商業不動產?
凱博說明:
以個人持有不動產,租金收入減除43%必要費用後,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額,累進稅率最高可達40%。
以法人公司持有不動產,租金收入之營所稅率20%。若為台灣公司,再視有無盈餘分配而再考慮股東股利所得稅或公司未分配盈餘加徵5%所得稅。若為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則盈餘分配無須扣繳所得稅。
另外提醒,若B先生未來可能出售該筆商業不動產,針對出售之所得稅:
若以個人持有,持有超過10年後出售,最低稅率僅為15%。
法人公司需將該筆不動產交易所得列入營所稅進行申報,稅率為20%。若該法人公司為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稅率為35%~45%。
故建議依不動產的交易及租金收入預估金額,試算不同方案下之稅負,以決定合理之投資架構。
2021年3月11日行政院通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的修正案,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生效,該修正案主要的修正內容如下:
(1)預售屋交易,視為房屋、土地交易
(2)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權交易,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但排除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
(3)延長個人短期房地交易所得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
(4)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與個人相同之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若有相關疑問,歡迎聯繫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規劃專業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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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景翔,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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