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发票不实 税局大清查


南区国税局昨(24)日表示,各区国税局近日将会针对未依实际交易对象开立发票、或未取合法凭证而虚列成本和费用的营利事业加强查核。若企业自行发现有短漏报所得的情况,应该尽速补报、补缴,以免挨罚。依照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只要是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案件,处罚一律免除。若有涉及刑事责任者,也得免除其刑。

今(2016)年运用营业税数据库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的作业即将开始,各区国税局也配合展开查税行动,以营业税数据库查税的作业行之有年,过去成效甚佳。国税局比对营业税数据库系统和营所税结算申报数据,即可挑出开立发票不实的企业,作为查核重点。

国税局提醒,企业在日常交易活动开立发票时,有两种常见的错误。一种是进项凭证开立不实,企业应该在取得进项凭证时,实时确认交易对象、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销售额和税额是否如实开立。另一种则是开立统一发票不实,导致有漏进或漏销的情形。国税局官员指出,部分企业刻意漏报营业收入、不开立发票,为了避免财务报表和报税资料不符,因而不索取厂商的进项凭证。此外,亦有部分企业虽然取得进项凭证,却不在会计账面上反映。

根据现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企业如有漏开发票,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还会被处以漏税罚、行为罚。实务上,国税局会在漏税罚与行为罚两者择一从重处罚,企业可被处以漏税额五倍以下罚款,但行为罚的上限最高不能超过100万元。国税局呼吁,公司如有未依规定开立发票、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的发票,或是未取得合法凭证,因而漏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的情形,应该主动向辖区国税局办理更正申报,同时补缴应纳税额。

以上新闻转载自《经济日报》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