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凱博 / 楊于萱副理
我在處理日常營運資金調度時,常需要在不同帳戶間進行資金移轉,這會被認定為洗錢嗎?我常常國外出差,因此需頻繁地結購外幣現鈔,這會被認定為洗錢嗎?到底有哪些行為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洗錢呢?
台灣法務部2016年12月 28日修正「洗錢防制法」,於2017年6月28日開始施行,於此同時,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銀行公會亦函知會員銀行「銀行因應稅務洗錢風險防制實參考」及「銀行防制貿易洗錢之實務參考」。
近來事務所常收到客戶分享「洗錢防制法」對其日常交易所帶來之影響。例如,甲公司會計請銀行匯款予供應商時,銀行要求說明去向,並且要求提供主要供應商名單及交易相關文件。甲公司不解:為何以前不需提供這麼多資料,現在卻需要提供呢?又例如,乙公司擁有許多帳戶,因每一帳戶用途不同,常需在不同帳戶間移轉資金。乙公司認為這些交易屬日常營運之正常交易,但現在銀行卻頻頻要求他們進行說明。另外,丙公司主要客戶在國外,業務同仁常出差,故丙公司財務人員經常需結購大金額之外幣現鈔。但銀行最近質疑其結購外匯交易涉及洗錢,讓丙公司的財務人員非常困擾。
依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分為11大項,說明如下:
一、產品/服務-存、提、匯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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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帳戶在一定期間內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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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客戶在一定期間內,於其帳戶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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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客戶在一定期間內以每筆略低於一定金額通貨交易申報門檻之現金辦理存、提款,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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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突有達特定金額以上存款者(如將多張本票、支票存入同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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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活躍帳戶突有達特定金額以上資金出入,且又迅速移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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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開戶後立即有達特定金額以上款項存、匯入,且又迅速移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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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戶密集存入多筆款項達特定金額以上或筆數達一定數量以上,且又迅速移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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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經常於數個不同客戶帳戶間移轉資金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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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經常以提現為名、轉帳為實方式處理有關交易流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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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每筆存、提金額相當且相距時間不久,並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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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經常代理他人存、提,或特定帳戶經常由第三人存、提現金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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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一次性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如本行支票、存放同業支票、匯票)、申請可轉讓定期存單、旅行支票、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其合計金額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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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結購或結售達特定金額以上外匯、外幣現鈔、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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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經常性地將小面額鈔票兌換成大面額鈔票,或反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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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或匯至該等國家或地區)之交易款項達特定金額以上。
二、產品/服務-授信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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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突以達特定金額之款項償還放款,而無法釋明合理之還款來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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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利用大量現金、約當現金、高價值商品、或不動產等,或使用無關連之第三方的資金、資產或信用,作為擔保品或保證申請貸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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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金、約當現金或易於變現之資產所擔保之貸款發生違約事件,意圖使銀行處分擔保品。
三、產品/服務-OBU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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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定期間內,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境外帳戶匯款,其資金的調撥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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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以一境外公司名義運作,或境內企業利用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之境外帳戶,其資金流動屬有規律性質,且該帳戶資金往來在一定期間內達特定金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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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帳戶累積大量餘額,並經常匯款至其國外帳戶達特定金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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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經常存入境外發行之旅行支票及外幣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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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在一定期間內頻繁且大量申購境外結構型產品,該產品並不符合其本身需要。
四、產品/服務-貿易金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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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貨單與付款單或發票的商品敘述內容不符,如進出口的產品數量或類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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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和服務之定價,或於發票中所申報的價值,明顯與該商品的市場公平價值不符(低估或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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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不符合該交易的風險特性,如預先支付貨款給一個位於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新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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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所使用的信用狀常頻繁或無合理解釋大幅修改、延期或更換付款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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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無貿易基礎的信用狀、票據貼現或其他方式於境外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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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之物品與客戶所屬產業別、營運項目不符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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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高風險之活動,包括輸出入受禁運或限制輸出入貨品者 (如外國政府的軍事用品、武器、化學物品,或金屬等天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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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至或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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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的貨物類型容易被利用於洗錢或資恐,如高價值但量少之商品(如鑽石、藝術品)。
五、產品/服務-通匯銀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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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同業帳戶收付金額與其存款規模明顯不符、金額波動明顯超過存款變化幅度,或資金往來帳戶收付金額與其本身營業性質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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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辨識過渡帳戶(Payable-through account)之實際帳戶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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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通匯銀行間的現金運送模式有重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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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匯銀行的現金存款金額與次數快速增加,然而其非現金類存款並無相對增加。
六、產品/服務-保管箱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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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異常頻繁使用保管箱業務,如頻繁開啟保管箱或另行租用多個保管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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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夥同數人開啟保管箱,或非原租用人頻繁開啟保管箱者。
七、產品/服務-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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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預付或儲值卡公司(Prepaid card company)在其不同國家帳戶間之頻繁資金往來達特定金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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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個人帳戶處理使領館、外交辦事處或官方公務;或以使領館、外交辦事處或官方帳戶支付外國公民的個人支出(例如大學生的日常支出)。
八、異常交易活動/行為-交易行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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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出售金融債券卻要求支付現金之交易、或頻繁利用旅行支票或外幣支票之達特定金額以上交易而無正當原因、或達特定金額以上之開發信用狀交易而數量與價格無法提供合理資訊之交易或以巨額(數千萬元)金融同業支票開戶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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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在銀行從事之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且交易顯屬異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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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夥同至銀行辦理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者。
九、異常交易活動/行為-客戶身分資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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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具「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或其他無法完成確認身分相關規定程序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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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址有大量客戶註冊、居住者經常變更,或地址並非真實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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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國外匯出匯款之匯款人與受款人間無法對雙方關係提出合理解釋者。
十、資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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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有關對象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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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期間內,年輕族群客戶提領或轉出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並轉帳或匯款至軍事及恐怖活動頻繁之熱門地區、或至非營利團體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並立即結束往來關係或關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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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營利團體名義經常進行達特定金額以上之跨國交易,且無合理解釋者。
十一、跨境交易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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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經常匯款至國外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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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經常由國外匯入大筆金額且立即提領現金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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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經常自國外收到達特定金額以上款項後,立即再將該筆款項匯回同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另一個人,或匯至匯款方在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帳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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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頻繁而大量將款項從高避稅風險或高金融保密的國家或地區,匯入或匯出者。
另,根據台灣之銀行公會相關問答集擷取部分範例說明如下:
舉例一、為何銀行有時會請客戶說明資金來源及去向(如主要供應商名單、主要客戶名單等)或提供交易相關佐證文件?
主係因為避免銀行提供之金融服務遭利用於洗錢或資恐,銀行必須確認客戶交易是合理的,且與客戶身分資訊相當,故必要時銀行會詢問客戶或請客戶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以協助確認。
舉例二、我擁有多個帳戶且常金資金分配至不同帳戶,或在帳戶間移轉資金,這樣會被認為是洗錢嗎?銀行會檢視帳戶交易行為與客戶身分、收入、營業規模或營業性質是否相當、是否具合理性及資金來源是否明確等相關資訊,以辨識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舉例三、如果不配合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不願意交代交易性質、目的或資金來源,會有甚麼影響?
銀行對於不配合相關措施之客戶,對既有客戶得依據法令及契約約定,拒絕/暫停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例如:銷戶或停卡)。
此外,台灣此次修法首度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納入管理,適用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修正條文中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亦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規定。另,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重點,亦將應建立洗錢防制內控制度的規範對象,從現行只有金融機構,擴大至「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根據修正條文,非金融事業人員若違反洗錢防制,得處以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金融機構則處以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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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于萱,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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