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凱博 黃慧展經理
近年來大陸推行一系列的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措施,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施後,又有金稅三期資訊系統工程的穩步推進,使得稅收征管鏈條已不存在斷點,稅務機關的征管力度有了很大的提升,國家稅源相對也獲得充足的保障。在先進資訊技術的支撐下,稅務機關除了落實嚴征管外,一方面也逐步讓稅收政策朝向降低稅率的方向努力,目的在於減輕企業經營之負擔,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另一方面也為引導企業加大創新、技術研發、設備、器具等投資力度,逐步推動新世代產業升級的目標。
國稅總局陸續推出許多實質性的減稅政策,本文將常見的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歸納如下,以便讀者參考和使用。
【優惠政策名稱】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查帳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概述】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主要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後續管理要求】
1.所從事行業不屬於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說明;
2.從業人數的計算過程;
3.資產總額的計算過程。
【優惠政策名稱】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概述】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企業。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主要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3.《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5.《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後續管理要求】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智慧財產權相關材料;
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範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5.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
6.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優惠政策名稱】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概述】
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主要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後續管理要求】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清單或技術服務清單;
2.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有效證明檔,以及協力廠商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影本;
6.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優惠政策名稱】
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概述】
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主要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後續管理要求】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清單或技術服務清單;
2.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有效證明檔,以及協力廠商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影本;
6.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7.符合財稅〔2016〕49號檔第六條規定的第二類條件的,應提供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
8.符合財稅〔2016〕49號檔第六條規定的第三類條件的,應提供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結匯證明等材料。
【優惠政策名稱】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包含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概述】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包含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主要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適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8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到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後續管理要求】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檔;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資料;
3.優惠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總額占本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比例情況說明;
4.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總職工總數比例情況說明。
【優惠政策名稱】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政策概述】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主要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後續管理要求】
1.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2.固定資產記帳憑證;
3.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台賬。
【優惠政策名稱】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政策概述】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150%攤銷。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主要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3.《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5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5.《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後續管理要求】
1.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畫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立項的決議檔;
2.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專案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專案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帳及匯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以上是較為常見的大陸企業所得稅相關稅務優惠,其他特定產業適用之稅務優惠,諸如集成電路製造及設計、創業投資、金融保險、環保、文化轉制等等,在此不加贅述,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網頁(https://www.chinatax.gov.cn/)。
作者黃慧展,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聯絡電話:+886-2-2772-3111 #133 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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