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張景翔會計師
CFC制度將於2023年1月1日上路,納稅人對於CFC制度仍有許多疑問,故財政部於2022年8月17日更新了「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疑義解答」,釐清了營利事業未來適用CFC時可能面臨的疑問。
本議題將分為上下兩篇,並用案例來說明,營利事業適用CFC可能會落入的誤區:
案例
台灣公司直接持有香港公司100%的股份,該香港公司直接持有轉投資公司大陸公司及新加坡公司各100%的股份,並於美國設立分公司。
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除控股職能外,當地尚有買賣業務,故適用的所得稅率為16.5%。因法定稅率高於14%,可否不適用CFC制度?
誤區一 境外被投資公司當地所得稅率只要高於14%,即不適用CFC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判斷,除法定稅率的判斷標準外,若該國或該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仍屬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案例中的香港公司,雖然當地所得稅率為16.5%,但目前仍僅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故香港仍屬於低稅負地區。
另外,未來亦須注意「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GloBE Rules)」對各國稅制的影響。
香港公司係由香港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管理層直接以香港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基礎,依CFC制度來調整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誤區二 直接以當地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CFC當年度盈餘的計算依據
CFC當年度盈餘只能以適用台灣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的財務數據做為基礎,尚不得以其他財務會計準則計算。
案例中直接以香港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基礎,存在一定的爭議,未來可能需要評估香港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適用的會計原則,與台灣認可的財務會計準則是否存在重大差異。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香港公司的累積虧損為新台幣3,000萬元,2023年度及2024年度的CFC當年度盈餘分別為新台幣2,000萬元及新台幣500萬元。因有累積虧損,2023年度及2024年度帳上仍未有保留盈餘,是否即未有CFC納稅義務?
誤區三 CFC產生的盈餘,可用CFC實施前的累積虧損來進行抵減
因CFC制度實施前,CFC產生的盈餘不予追溯,基於衡平性,CFC制度實施前產生累積虧損不可用來抵減CFC制度實施後產生的保留盈餘。
故本案例中,於計算香港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度的CFC當年度盈餘時,不可考量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香港公司的累積虧損。
因香港公司2024年度的CFC當年度盈餘低於新台幣700萬元,台灣公司未進行CFC申報。
誤區四 若可豁免適用CFC,即未有任何CFC申報義務
營利事業若符合豁免規定,仍須檢附符合豁免規定的證明文件。
由上案例可知,CFC制度的施行需要進行完整的評估,以避免落入誤區。若有相關疑問,歡迎聯繫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規劃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