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京開曼新法,僅適用稅務居民


身為歐盟特別領域Overseas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OCTs)的成員,英屬維京群島及開曼群島在歐盟反避稅的要求下,近期頒布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新法,自2019年起施行。

此法令規定,所有維京群島企業和開曼群島企業所從事相關活動,都必須在該地有經濟實質(例如在當地有一定之處所、員工及支出),但非稅務居民企業除外。

該如何正確理解此法令並適當因應?有幾個觀念必須先釐清。

第一,如同我們一直向客戶強調,在OECD規定架構下,註冊登記地與稅務管轄地是不同的概念。

舉例來說,註冊登記在開曼的企業,若實質營運處所在香港,則稅務管轄地為香港,該企業仍應依香港稅務條例在香港進行商業登記並進行香港稅務申報。

台灣、大陸及新加坡亦有相關規定。已通過但尚未施行之台灣反避稅條款及「實質管理處所適用辦法」,即輔導離岸公司在台灣設籍課稅。

而大陸企業所得稅法亦規定,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中國居民企業。

第二,前述新法已將非稅務居民企業排除,而多數台商之維京或開曼公司本就非屬此兩個地區之稅務居民企業。

惟前述法令亦規定,企業必須證明其非屬維京或開曼稅務居民。要如何證明非維京或開曼稅務居民?

我們的看法是企業必須取得其他地區TIN(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稅籍編號)。

因此,針對控股型企業,建議申請為香港或新加坡等投資稅務相對優惠地區之稅務居民。

而貿易型企業則可評估遷移至其他地區。本所提供相關跨境稅務規劃服務,考量不同所得種類在各地區稅負差異,協助客戶達成既符合監管亦兼顧稅務籌劃之方案。

 

【作者唐瑋嬪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灣及大陸註冊會計師。/聯絡電話+886-2-27723111分機133李小姐】

【經濟日報】金融|稅務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