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 台灣課稅規定 下篇: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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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凱博 陳彥龍經理

我們在上篇已先針對何謂電子商務明確其範圍,並舉例闡述其所得稅相關規定。本篇將進一步闡述電子商務之營業稅相關規定。

一、網路交易:報繳營業稅起徵點及稅籍登記

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不須課徵營業稅。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如果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受處罰。

另為平衡國內消費者向境內、外電商業者購買電子勞務之租稅負擔,明定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二、網路交易之銷售型態及課稅方式

例一:企業對消費者或營業人

A.國外企業賣家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國內買受人(個人或企業),買受人應申報進口(貨物)及自行填單繳納營業稅(勞務)。

B.國內企業賣家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若外銷貨物或勞務依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營業稅零稅率。

 

舉例:

 

銷售貨物:

境內買家向國外企業購物,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如果需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說明:

1.境內買家向國外企業購物,貨物以空運快遞或進口郵包等方式運送至境內,就屬於進口貨物的範疇,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現行稅法規定允許關稅完稅價格在2,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但是如果進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超過2千元,就必須課徵營業稅。

2. 如果國外企業賣家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該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給境內買家,屬於進口貨物,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境內買家)就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銷售勞務:

境內買家向國外企業購買電子勞務,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如果需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說明:國外企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買家,課徵營業稅情形,依境內買家為營業人或自然人而有不同,分述如下:

一、境內買家為營業人:

(一)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於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營業稅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二)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購買之電子勞務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但如該營業人為兼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則應於申報該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自行填入購買國外勞務欄項,依比例計算報繳營業稅,不必另外以408繳款書繳納。

 

二、境內買家為境內自然人:

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及第6條規定,該外國企業者雖於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仍為我國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及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其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境內自然人免予繳納。「請參考例三:境外電商對境內自然人」

 

例二:個人對消費者或營業人

A.境外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國內個人或企業,買受人應申報進口(貨物)及扣繳所得(勞務)。

B.境內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若外銷貨物或勞務依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營業稅零稅率。(其銷售額設籍登記標準依報繳營業稅起徵點及稅籍登記規定)

舉例:個人透過奇摩或露天等網路進行銷售貨物或勞務,千萬記得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否則被補稅及裁罰,可就得不償失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去年查獲轄內蘇OO君以個人名義透過奇摩及露天等網站進行銷售貨物,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蘇君網路銷售金額高達3仟多萬元,其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不僅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之規定,銷售額部分除遭到補徵稅款160多萬元,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擇一從重處罰外,另其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部分,亦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裁罰。

 

例三:境外電商對境內自然人

(一)無實體使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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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主旨:所報○○公司線上遊戲置於國外網路交易平台銷售應如何報繳營業稅案。

說明:

○○公司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且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銷售遊戲勞務與買受人,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向買受人收取線上遊戲價款,並於扣除平臺手續費後撥付○○公司,該○○公司於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銷售時無法掌握買受人及交易資料者,應以實際取得之遊戲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以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106/01/05台財稅字第10504612190號函)

 

(二)有實體使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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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一:線上訂房透過國外訂房網站

主旨:有關飯店業者透過 Agoda.com 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應如何報繳營業稅案。

說明:飯店業者透過Agoda.com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與買受人,Agoda.com訂房平台業者向買受人收取住宿價款,並於扣除平台手續費後撥付與飯店業者,飯店業者於旨揭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時無法掌握買受人及交易資料者,應以實際取得之住宿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以Agoda.com訂房平台業者為抬頭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106/02/09台財稅字第10500135610號函)

 

舉例二:線上訂房透過國內旅行業者

主旨:為確實輔導運用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銷售住宿服務之旅宿業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說明:為建立境外電商課稅新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 105 年 12 月 28 日經總統公布,並奉行政院核定自106年 5月1日施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其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有關國內旅宿業者運用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應依下列方式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一)國內旅宿業者運用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銷售住宿勞務,倘由境外平台業者向買受人收取全部價款,並於扣取平台服務費後支付給國內旅宿業者,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境外電商業者實際收取價款,開立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二)國內旅宿業者運用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銷售住宿勞務,倘由國內旅宿業者自行向買受人收取價款,並另行支付平台服務費與境外電商業者,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買受人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國內旅宿業者支付平台服務費與境外電商業者,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06/01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2007737號函)

 

 三、罰則

1.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2.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稅籍登記或申報停(復)業核備,或登記事項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3.營業人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4.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5.經核准報稅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者,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6.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1千2百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3千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3萬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千2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千元。(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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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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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彥龍,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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