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王聖元美國稅務主管 美國會計師
我們常收到客戶詢問:「如果我本身非美國稅務居民,想要贈與美國籍子女一筆現金,我或我的子女有任何申報或繳納美國稅的義務嗎?」
簡單來說,在有來自境外(foreign)受贈(gift)或遺贈(bequest)的情況時,美國稅務居民(含公民及綠卡持有人)需要申報3520表格– 境外信託交易及自境外受贈之年度申報表格(Annual Return toReport Transactions with Foreign Trusts and Receipt of Certain Foreign Gifts)來揭露應申報的交易,但無須針對海外贈與繳納美國贈與稅。
3520表格主要是針對美國稅務居民是境外信託的百分百或部分所有權以及受益人、在當年度有移轉(transfer)資產(含現金)至境外信託、收受自境外信託當年度分配(distribution)、以及在當年度收受來自境外自然人或法人的受贈(gift)或遺贈(bequest)的情況。
案例說明:
1.張先生與太太(兩位都只有台灣籍)早期將兒子送往美國念書,兒子長年居住在美國境內並持續有工作及收入。在2019年間,兒子正式取得美國合法居留權。在2020年間,張先生為了幫兒子在美國支付自用住宅的頭期款,從台灣匯款美金110,000元至兒子在美國的銀行帳戶內。請問兒子需要針對收到的這筆匯款作申報嗎?
A:需要申報。因為金額超過美金100,000元境外自然人的贈與門檻,張兒子必須使用3520表格申報所收到之贈與。
2.與前面同一個案例,但張先生用境外公司的名義直接匯款美金56,000至兒子在美國的銀行帳戶內。請問兒子需要針對收到的這筆匯款作申報嗎?
A:需要申報。因為金額超過美金16,649元境外法人的贈與門檻,兒子必須使用3520表格申報所收到之贈與。
3520表格的申報,為每年四月十五日前申報前一年度的交易。如果申報3520表格的美國稅務居民需要更多的時間準備資料,在申請1040表格延期申報時,可以一併申請3520表格延期申報。假設未依規定在期限內申報3520表格,罰款至少為美金10,000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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