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凱博 張蕙如協理
一、租稅天堂消逝中,不如資金回流台灣?
為防止企業藉由各國間稅制漏洞採取避稅行為,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及歐盟相繼祭出相關要求,促使國際租稅環境越來越透明。台商也開始思考,長期若租稅天堂不再,是否有合適機會就讓資金回流台灣?
也因此,行政院今日(4月11日)通過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就成為大家矚目焦點。
本篇將針對「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資金回台草案”)內容及其可行性進行說明。
境外公司經濟實質相關規定及因應請參閱《凱博觀點》各境外地區近期修法內容大解析。
二、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情形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顧名思義,資金有匯回台灣才有其適用。
而實務上針對資金是否匯回台灣可能有以下三種情況:
1.資金仍由境外公司持有,並未回台。
台商境外公司多為控股公司及貿易公司,境外公司貿易利潤或投資利潤之課稅依據為所得稅法43條之4實際管理處所(PEM)及所得稅法43條之3受控外國公司(CFC)。惟此二法令尚未實施,目前仍待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
在這種情況下,資金並未回台,自無資金回台草案之適用。除非台灣境內有大額資金需求故需一次性將資金由境外公司匯入台灣個人帳戶,始有資金回台草案之適用。
2.資金匯入台灣個人帳戶,並申報屬個人海外所得性質,則適用最低稅負制課徵海外所得稅,具體指引為「個人匯回海外資金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規定」。
3.資金匯入台灣個人帳戶,並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三、「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最省稅省力?
與海外所得課稅相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是否更能節省稅負?讓我們以釋例來說明。
釋例:
張先生於多年前設立BVI公司,投入成本2億元(新台幣,以下皆同),相關費用0.1億元。2018/12/31該BVI公司淨值為2.5億元。預計2019年出售此BVI公司,出售價款3億元。
(一)張先生依據行政院今日(4月11日)通過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來辦理資金匯回台灣。
張先生依上述條例申請匯回境內之資金3億元,需存放於信託專戶5年。意指若於2019年匯入,該筆資金需至2024年後,才可在未來三年每年各提取1/3。
張先生回台資金稅負估算:
專戶未滿5年:3億*20% = 6仟萬
專戶滿五年:3億 * 8%~10% =2.4仟萬~3仟萬
實質投資:3億*4%~5% =1.2仟萬~1.5仟萬。
(實質投資者,需考慮特定產業之投資風險。)
(二)採「個人匯回海外資金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規定」
註1:為便於表達,上述20%為簡化計算。應就下列實際情形考量:
(1)最低稅負之基本稅額=MAX (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最低稅負六大項稅基-免稅額670萬)×20%)。
(2)大陸投資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40%。
註2:依財政部108年1月31日新頒釋令,個人已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應核實計算其所得額;其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計算其所得。其中有價證券係以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由上述釋例來看,採「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不見得為最佳方案。
資金匯回之最佳方案選擇,將依個別實際狀況而有差異。匯回前宜進行不同方案之試算評估,以免多繳了稅款,反而得不償失!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其稅務規劃專業,協助台商評估資金回台方案。若有相關疑問,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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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蕙如,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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