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後立約撤銷 照樣課稅


現金已移轉子女所有並完成贈與稅申報,但日後反悔立約撤銷贈與,仍應課徵贈與稅。財政部表示,贈與人同一年內現金贈與的金額合計數超過全年免稅額220萬元時,應將該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向稽徵機關合併辦理贈與稅申報。

甲君於2015年1月6日將現金180萬元贈與其女,並如期辦理贈與稅申報;因贈與財產總額180萬元,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後,免納贈與稅。之後甲君也於2015年12月2日書立贈與契約書,將現金220萬元贈與其子乙君,於同年12月3日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由於現金已轉存乙君銀行帳戶,已生物權移轉效力,且甲君有贈與意思表示,並經乙君允受,符合課徵贈與稅要件,國稅局以甲君在「同一年內先後二次贈與的金額合計數已超過免稅額」,併予核定贈與總額400萬元,應納稅額18萬元。

但甲君不服,先以免稅額計算錯誤申請更正,後主張贈與款項給乙君,為附有負擔的贈與,乙君未履行負擔,雙方立約撤銷贈與,返還贈與現金220萬元,並請求國稅局撤銷贈與稅。

但經國稅局計算贈與稅額並無錯誤,且甲君簽訂的動產贈與契約沒有「負擔」的約款存在,其雙方立約撤銷贈與是在國稅局查獲之後的所為,因此並不影響已成立的贈與效力,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因此官員也特別提醒民眾,同一年內個別或數個受贈人自同一贈與人所受贈額度,雖在免稅額度內,贈與人仍應對數個受贈人的贈與金額併計,以計算正確的贈與總額及應納稅額,別誤解以個別受贈人受贈額度未超過免稅額度,就不用課徵贈與稅。

以上新聞轉載自 2016-10-18 00:09《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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