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凱博 張義昌區域總監
【增值稅相關規定】
1.越南增值稅有二種計算方式
(1)扣抵法:適用於年收入超過一定金額、有完備帳冊及保存完整之憑證者。增值稅金額計算則為銷項VAT(銷售價格乘以VAT稅率)與進項VAT(購買價格乘以VAT稅率)差額,扣抵法標準稅率為10%,共分免稅、零稅率、5%及10%四個級別。
(2)直接法:若企業不符合扣抵法條件則採直接法,增值稅金額係依銷售金額乘VAT稅率計算而得。
2.增值稅申報期限:
企業納稅人必須按月申報,並於次月20日前申報上個月之增值稅,若符合一定條件者(上年度營業收入在越南盾500億元以下者)則可按季申報,按季申報者需於4/30、7/30、10/30及1/30申報上一季之增值稅。
3.增值稅留抵或退稅:
採扣抵法下,一般情況下進項VAT超過銷項VAT部分可以留抵供未來抵減銷項VAT,惟仍有例外規定如出口企業進項VAT減除銷項VAT之金額大於越南盾三億元,可在外銷金額10%範圍內申請退稅,或建廠營運前購買之設備,其進項VAT超過越南盾三億元者,亦可申請退稅。
4.大額機器設備用於投資項目不再享有增值稅優惠:
根據越南財政部於2019年4月所發布之18/2019/TT-BTC號通知,廢除財政部於2014年9月所發布之134/2014/TT-BTC號通知。自2019年5月起,凡進口價值超過1,000億越南盾機器設備的投資項目,已不再享有相關增值稅優惠,於進口報關時不可再申請遞延繳納增值稅,也不可再享有先退還進口增值稅再審核的優惠。
【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區別】
進料加工係指外國企業下單給越南公司後,由越南公司負責原物料進口,加工成產品後再出口給外國企業,原物料的所有權及風險都由越南公司所擁有及承擔。
來料加工係指外國企業下單給越南公司做加工,原物料係由外國企業提供,甚或加工所需之設備亦由外國企業提供,原物料及加工後之產品其所有權及風險都歸屬於外國企業,越南公司僅負責加工成產品。
以下說明,進料加工及來料加工在越南關稅及增值稅上之差異:
項目 |
進料加工 |
來料加工 |
進口關稅 |
若係供出口用之產品,則免關稅。 |
若係供出口用之產品,則免關稅。 |
進口增值稅 |
若係進口供出口用之產品,則免增值稅。 |
若係進口供出口用之產品,則免增值稅。 |
出口關稅 |
除少數自然資源課徵出口關稅外,一般均不課稅。 |
除少數自然資源課徵出口關稅外,一般均不課稅。 |
出口增值稅 |
若係供出口用之產品銷售免增值稅。 |
若係供出口用之加工費免增值稅。 |
【加工出口區(EPZ)及加工出口企業(EPE)】
1.加工出口區(EPZ):
加工出口區(ExportProcessing Zone)係由政府成立並劃定之加工出口區,在該區內之企業進口或出口之原物料或產成品等,均免課徵關稅及增值稅。
2.加工出口企業(EPE):
加工出口企業(Export Processing Enterprise),係在加工出口區內之企業或在工業區等特定區域內,經申請並經政府核准,在該區內之企業進口或出口之原物料或產成品等,均免課徵關稅及增值稅。
【越南在地出口稅務問題】
越南海關總局最近已對在地出口退稅問題頒布第4138/TCHG-TXNK號函指導處理方式。該函指導內容如下:
越南海關總局收到若干省市海關分局之反映、報告有關處理加工、生產出口型之進口貨物,然後再在地輸出(on-spot export)之進口稅所面臨之問題。為能統一處理,越南海關總局意見如下:
根據第107/2016/QH13號進口、出口稅法第2條第1及第3項之規定,透過越南邊境、關口出口、進口貨物;在地出口、進口之貨物均屬應繳稅對象;
根據越南政府2016年9月1日第134/2016/ND-CP號議定第2條第10項之規定,為加工、生產後出口而進口之貨物豁免進口稅;
根據越南政府2015年1月21日第08/2015/ND-CP號議定第35條第1項之規定,有關在地出口貨物之海關手續;
根據財政部第38/2015/TT-BTC號公告第86條第5項以其補充、修正之2018年4月20日第39/2018/TT-BTC號公告之規定,有關在地出口、進口貨物之海關手續。
倘企業進口原料、物資來加工生產出口貨品,然後出口或銷售該加工出口產品給予外國廠商,惟外國廠商指定貨物交給在越南其他廠商(以在地出口方式出口)可豁免用來加工、生產在地出口貨物之原料、物資之進口稅。
本函取代越南財政部海關總局2018年10月5日第5826/TCHQ-TXNK號函第2點之內容有關進口原物料交給在越南其他廠商(以在地出口方式出口)課徵進口稅之問題。
另因該函令僅規定以在地出口方式出口之原料、物資之進口稅之豁免,並未規範到增值稅亦可豁免,故仍有賴越南政府機關進一步之解釋,目前以在地出口方式出口之原料、物資之增值稅仍有可能被課徵。
【進口機器設備安裝】
越南公司向國外購買機器設備時通常會包含機器安裝之費用,而在雙方簽訂合約中有時並不會明確拆分出機器設備價格與安裝費用價格,由於安裝費用於越南稅務規定裡屬於勞務所得,目前有些稅務案例,稅局對於在採購合約中未區分出機器設備價格與安裝費用價格,會被稅局以合約總價計算安裝費用課稅。
【分公司不適用免稅優惠規定】
1.稅務優惠規定:
越南投資優惠有很多種,一般台商最常適用者為在投資工業區或加工出口區設立之越南企業,可以享有2免4減半(2年免所得稅,4年減免50%之所得稅)。
2.分公司不得享有稅務優惠:
越南公司若因拓展業務需求,而在其他地區另設立分公司營運者,該分公司所產生之所得額並不符合稅務優惠規定,需於所得稅申報時計算應繳所得額及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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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義昌,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越南區域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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