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都更,财政部昨(7)日重新发布解释令, 营业人依都更条例以权利变换方式提供资 金、技术或 人力参与或实施都市更新事业取得的建筑物及土地应有部分,依「合建分屋」方式课征营业税,可减轻实施者租税负担。
配合内政部推动老旧房屋都市更新,财政部重新发布函释,并废 止 2000 年的函释, 以减轻土地所有权人及实施者租税负担。
官员表示,过去营业人以权利变换方式参与都更,视同「委托兴建」课征营业税,今后则视同「合建分屋」课征营业税。并应以 经主管机关核定后权利价值为销售额。
财政部解释,权利变换不须经全体所有人同意即可实施,应可认定是所有权人提供土地,实施者担任起造人兴建房屋,在实施都 市更新事业完成 后,依更新前权利价 值或提供资金比例分配更新 后房地,与「合建分屋」概念相同。其次,权利变换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依都更条例第 30 条第 1 项规定,以权利变换后应分配的土地及建筑物折价抵付共同负担部分,由于不属销售土地及建筑物行为,无营业税课征问题。
第三,土地所有权人或权利变换关系人为营业人者,依都更条例第39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取得参与权利变换的权利、土地、建筑物或现金为代价,为销售货物或劳务行为,应依法征免营业 税;土地所有权人或权利变换关系人为个人者,其销售参与权利变换的建筑物,依个人销售房屋规定征免营业税。此外,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自行组织更新团体实施都市更新事业,在都市更新事业计划实施完成后,按所有权人获配比例分配更新后房地的应有部分或现金,免办税籍登记及免课征营业税。
以上新闻转载自《经济日报》记者苏秀慧/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