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認定的「貿易洗錢」及「稅務洗錢」態樣


 

撰文 / 凱博 鍾智博副理

 

「洗錢防制法」自2016年12月28日修訂以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陸續發布各金融機構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要求各金融機構針對各產業可能衍生之犯罪型態提出相對應機制,銀行公會亦針對「防治貿易洗錢」及「因應稅務洗錢風險」提出實務參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內容,請參考凱博觀點:「我的正常交易竟是疑似洗錢交易」之文章。

本篇文章將針對銀行認定的「貿易洗錢」及「稅務洗錢」之表徵、態樣做討論。

 

 

貿易洗錢

貿易洗錢(Trade Based MoneyLaundering, TBML)一詞是由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提出,其被定義為:「利用貿易活動來掩飾犯罪所得並移轉價值,試圖使非法來源收入合法化的過程」。銀行於評估客戶風險項目及客戶風險等級時,除了依「銀行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辦理外,亦能藉由「產業習性」及「交易模式」之警訊適時調整。

舉例說明相關態樣如下:

(一)業務習性:

  1. 進出口的物品類型不符合客戶之常規業務活動。如客戶主要業務為玩具進出口業務,但實際進出口的物品為鐵砂或石油等,與原本了解客戶業務活動不相符。

  2. 貨物的交易金額與客戶的常規業務活動的規模不一致。如客戶單次或單筆貨物的交易金額佔營業額的二分之一或數倍等。

  3. 客戶突在高風險地區開展業務。如客戶於一般或低風險地區進行業務,突與高風險地區開展業務。

  4. 客戶原本營業項目或交易貨物類型容易被利用於洗錢或資恐商品、受禁運或限制輸出入貨品、或屬高風險商品者。

  5. 其他未有明確原因或合理解釋之業務習性的重大改變。

(二) 交易模式:

  1. 以異常複雜的交易結構掩飾交易的真實性質。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一般來說,客戶會先採取正常模式進行交易,但經一段時間之交易後,客戶改以異常複雜的交易結構掩飾交易的真實性質。

  2. 交易之商品不符合進口或出口法規、涉及軍民兩用品和高風險商品、或相對於公平市場價值,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明顯過高或過低時。

  3. 從沒有明顯連繫的第三方接收現金或其他付款。如客戶出貨後之貨款並不是由交易對手支付,而是透過沒有明顯連繫的第三方支付貨款,如匯款人係貨幣及外匯服務商(Money Services Business,MSB),即有可能出貨至制裁國家或地區,但是透過其他管道收取款項。

  4. 其他未有明確原因或合理解釋之交易模式的重大改變。

實務上,客戶因貿易需求辦理銀行匯款時,銀行為避免其提供的金融服務被有心人士作為洗錢或資恐的工具,經常要求客戶提供交易相關佐證文件,如發票、進出口報單等,並請客戶說明資金來源及去向,藉以評估客戶之交易是否合理。其中,銀行較常見疑似洗錢的態樣有:

  1. 提貨單與發票的產品數量或類型不相符。

  2. 產品或服務之發票中所申報的價值,明顯與產品或服務之市價不相符。

  3. 付款方式不符合該筆交易的風險特性,如預先支付貨款給位在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新供應商。

  4. 運送的產品與客戶所營事業不相關。

除上述常見的疑似洗錢態樣外,客戶不尋常的行為亦可能被銀行判定疑似貿易洗錢,如銀行詢問與了解有關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KYC)的問題或客戶進行盡職調查(CustomerDue Diligence,CDD)時,客戶試圖催促銀行在短時間內完成;也可能是銀行要求客戶針對交易性質及資金來源及去向時,客戶在沒有正當理由下拒絕與銀行聯繫或溝通,甚至願意向銀行支付非常高的費用,使交易能夠繼續。

稅務洗錢

行政院於2018年5月2日發表的「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中指出,稅務犯罪(Tax Crimes)為臺灣深受洗錢非常高度威脅的八大犯罪類型之一,且「洗錢防制法」也於2016年12月28日將逃漏稅捐行為納入洗錢罪的特定(前置)犯罪,也就是說,逃漏稅行為不僅違反稅捐稽徵法,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觸犯洗錢防制法。銀行公會針對客戶稅務洗錢風險提出了以下警示指標,提醒銀行同業潛在的稅務洗錢表徵。

 

一、客戶帳戶類

  1. 不尋常或過於複雜的法人/信託結構卻無合理理由。

  2. 於不同國家或地區設立與其名稱相同之公司卻無合理商業目的。

  3. 法人客戶已發行無記名股票卻無合理理由。

  4. 法人客戶結構中使用隱名股東(如未經登記於股東名冊之實際出資人或實質受益人)卻無合理理由。

  5. 建立業務關係的目的或動機不具說服力或對資金來源有疑慮,尤其針對OBU帳戶應特別留意。

  6. 個人客戶主要業務活動所在地(國)異於其居住地(國),且無合理理由。

 

二、交易類

  1. 以非個人帳戶支付個人保單費用,且無合理理由。

  2. 商業交易透過個人或私人投資公司帳戶進行卻無合理理由。

 

三、客戶行為類

  1. 對客戶進行查詢發現違反稅務法令或規避納稅義務相關之負面消息, 如涉及逃漏稅或稅務犯罪等。

  2. 客戶申請暫停銀行相關文件之郵寄服務但無合理理由,或親自領取郵 件之間隔時間過長。

  3. 客戶拒絕銀行以任何形式的聯繫或溝通且無合理解釋。

  4. 客戶主動要求關閉帳戶係因稅務法律趨嚴或銀行要求提供有關稅務資料。

  5. 銀行在稅務相關評估中發現客戶疑似規避納稅義務之情形,如客戶拒 絕提供銀行基於國際稅務標準要求之文件或資訊。

  6. 客戶表示使用銀行的產品和服務係為了對稅務機關隱瞞收入和資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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