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9-活動】本所参加上海虹桥扶轮社例会,分享“金税三期”与“个税修法”的影响。


本所参加上海虹桥扶轮社例会。

梁祥贤总监分享“金税三期”的看法!


可以预见的是,在税收“强制规范”的大背景下,税务机关税收检查的手段将日益完善,强度将越来越大,漏洞将越来越少!




王启铭所长分享“个税修法”的看法!

修改後條文:
個人所得稅法 第1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實施條例(尚未確定是否修正)
第2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3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6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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