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表示,若父母提供资金帮助子女缴纳贷款,属于赠与行为,因此若是二亲等内亲属间资金往来主张是借贷,被国税局认定为赠与的机率相当高。
财政部官员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220万元。若赠与人在同一年度以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220万元时,应该要在赠与日后30天内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赠与税。
过去有案例为儿子贷款购买房屋并自行缴纳贷款,却因工厂无预警停工,致无力缴纳贷款,由母亲提供资金帮助儿子缴纳,由于该房屋的贷款人儿子,提供资金帮助儿子缴纳贷款,是属于赠与现金给儿子的行为应课征赠与税。
安侯建业(KPMG)指出,过去曾有案例为孙子向阿公借款3,000万元,借款目的为购屋,该借款契约经公证人公证,内容载明借款等孙子结婚那一年开始分十年还款。但细究借据内容,订定契约时阿公已高龄近90岁,国税局查核时,孙子未买房、结婚、支付利息或还款,依双方约定等到孙子还款时,阿公可能已超过100岁。
国税局认定借款的原因、用途与必要性不足,且偿还期限也不合理,此外,孙子的年所得大约60万元,分十年还款每年须支付300万元,孙子还款的能力也显不足,最后这3,000万元在国税局查核的时点,尚未有任何还款,全数认定为阿公的赠与,因此二亲等内亲属间资金往来,若主张是借贷,被认定是资金赠与的风险高。
以上新闻转载自 2016-09-19 05:39《经济日报》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