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列報虧損扣除,不得取巧,以「省下」以後年度的未扣除餘額,否則可能遭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
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要件的營利事業,得將稽徵機關核定的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得稅。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1款也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起徵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虧損扣除必須遵守四大原則,一是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要件,即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二是未扣除餘額大於全年所得額時,要扣到全年所得額為零為止;未扣除餘額小於全年所得額時,要扣除所有未扣除餘額。
三是不得取巧僅扣除至營所稅免稅門檻(起徵額)12萬元為止。一方面達到免納當年度營所稅,一方面則「賺取」以後年度的「未扣除餘額」,如果每年12萬元,十年就是120萬元「相當可觀」。四是列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將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
以上文章轉載自《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