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要保人变更 视同赠与


财政部昨日表示,若是变更要保人给予亲人,会被视为移转保单利益,属于遗赠行为,若当年度赠与的保单财产总值超过220万元,应办理申报赠与税,否则将遭补税处罚。

南区国税局局长蔡碧珍指出,保险缴费期间动辄长达10~20年,难免因资金调度或个人因素而变更要保人,举例来说年金保险与人寿保险较容易会有赠与税的问题,健康险以及伤害险则不会有赠与的问题。

南区国税局说,近日查核一案例,纳税义务人甲君早年购买多张保单,已持续缴纳多年,于2013年间将名下保单的要保人、受益人均变更为其子乙君,并改自乙君银行账户转账缴纳保费。而依保险法第3条等相关规定,要保人所交付保险费累积利益属要保人所有,该案是甲君将其依保险契约而享有的财产权利,无偿让与乙君,已符合赠与要件,该局查得变更生效日保单价值为500万元,甲君漏未申报,经依法补税处罚,连补带罚一倍约56万元。

财政部提醒,保单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民众如有变更要保人情事,应向保险公司查明变更日保单价值,如超过赠与税免税额者,在未经检举或查获前,应尽速向国税局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被查获,不但要补税,还要受罚。

以上新闻转载自2016-06-21 03:26:58《经济日报》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