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要保人變更 視同贈與


財政部昨日表示,若是變更要保人給予親人,會被視為移轉保單利益,屬於遺贈行為,若當年度贈與的保單財產總值超過220萬元,應辦理申報贈與稅,否則將遭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局長蔡碧珍指出,保險繳費期間動輒長達10~20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舉例來說年金保險與人壽保險較容易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健康險以及傷害險則不會有贈與的問題。

南區國稅局說,近日查核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早年購買多張保單,已持續繳納多年,於2013年間將名下保單的要保人、受益人均變更為其子乙君,並改自乙君銀行帳戶轉帳繳納保費。而依保險法第3條等相關規定,要保人所交付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該案是甲君將其依保險契約而享有的財產權利,無償讓與乙君,已符合贈與要件,該局查得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為500萬元,甲君漏未申報,經依法補稅處罰,連補帶罰一倍約56萬元。

財政部提醒,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民眾如有變更要保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變更日保單價值,如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

以上新聞轉載自2016-06-21 03:26:58《經濟日報》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