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表示,若将自己的债权无偿移转给他人,且经他人允许,即属于赠与行为,若在一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220万元时,应于超过免税额的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被处连补带罚。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近来发现有民众将债权无偿移转予他人,未主动申报及缴纳赠与税,因而遭税捐稽征机关补税及处罚。
该局举例,甲君于2014年间担任A公司股东时,A公司向甲君借款1,000万元,于2015年还款,并帐列偿还甲君股东往来1,000万元,但其中资金流500万元,直接由A公司汇款,存入甲君的子女乙君的银行账户。甲君在2015年度将其对A公司500万元的债权赠与乙君,并无主动申报赠与税,经查获后,依赠与债权500万元减除免税额220万元后,按税率10%,核课赠与税28万元,并处一倍罚款28万元。
以上新闻转载自 2016-11-01 00:18:25 《经济日报》记者刘懿慧/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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