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外币兑换损益 须已实现才能列报


国税局表示,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兑换亏损或收益,都必须在实际支付或收受货款后,也就是兑换损益必须「已实现」才能列报;若只是因汇率调整产生账面差额,则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不少营利事业从国外进货或外销货物时,常采外币交易方式,随着货币汇率变动而产生兑换亏损或收益,特别是在汇率波动大的时期,兑换损益金额就愈大;但企业需注意的是,兑换损益必须要「已实现」,也就是交易已付款或收款后才可列报。

该局表示,近期查核辖内甲公司103年度营所税申报案,当年度甲公司有应付外币帐款300多万美元,因汇率变动列报兑换亏损新台币280万元。但国税局查核发现,甲公司截至103年底都尚未支付该笔货款,虽然汇率变动,但尚未办理结汇汇付,兑换亏损「并未实现」,还不能列报兑换亏损,因此须补缴营所税47.6万元。

以上新闻转载自 2017-01-12 01:06《经济日报》记者刘懿慧/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