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受贈農地在五年列管期間內出售,仍應依規定補繳贈與稅,切勿利用回贈方式規避稅負,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二倍以下罰鍰,得不償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農業用地贈與繼承人,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不過,北區國稅局近來發現,有受贈人在列管期間內將受贈取得的農地回贈給原贈與人後再行出售,規避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雖然將列管農地回贈給原贈與人,且回贈時該農地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即不必追繳贈與稅並不再列管,但這類農地回贈後若短期再出售,國稅局會針對出售價金進行列管,若將出售價金轉匯予受贈人,顯然是為了規避贈與稅,一經國稅局查獲,即會被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說,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農業用地贈與繼承人,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目的是獎勵受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
但為防止受贈人在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失去租稅獎勵目的。且農業用地在開放自由買賣後,其流通性與一般土地無異,避免富人在財產贈與前,先將現金、股票等財產轉換成農業用地,俟贈與移轉享受免稅優惠後,受贈人又可以隨時將農業用地出售取得現金,致農業用地淪為規避贈與稅的工具,因此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即應追繳應納稅賦。
以上新聞轉載自《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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