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陳彥龍經理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如下表,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僅1.2%,與非住家用差異達4倍,若能注意適用規定的小細節,就能讓你稅金省省。
房屋稅稅率:
項目 |
法定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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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
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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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 |
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
1.2% |
1.2% |
其他供住家用(即非自住住家) |
1.5%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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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家用 |
營業用 |
3% |
5% |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
3% |
5% |
|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即非住家非營業) |
1.5% |
2.5% |
壹、申請條件:
一、須符合房屋稅「自住房屋」定義,亦即只要符合無出租(公益除外),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即屬自住用住宅,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數,合計上限為三戶。
二、房屋稅是按月課徵的,只要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當月份就可適變更後稅率。若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貳、稅務優惠:
一、焚燬、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房屋,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二、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
三、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
四、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並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免徵房屋稅。
五、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減半徵收房屋稅。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七、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八、低收入戶自有自住且無出租及營業情形之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參、課徵時點:
稅目 |
課徵所屬期間 |
開徵期間 |
房屋稅 |
自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肆、罰則規定:
一、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二、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於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作者陳彥龍,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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