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房地稅負好康報你知系列:房屋稅自用住宅稅率之適用


撰文 / 凱博 陳彥龍經理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如下表,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僅1.2%,與非住家用差異達4倍,若能注意適用規定的小細節,就能讓你稅金省省。

房屋稅稅率:

項目

法定稅率

最低

最高

住家用

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1.2%

1.2%

其他供住家用(即非自住住家)

1.5%

3.6%

非住家用

營業用

3%

5%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3%

5%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即非住家非營業)

1.5%

2.5%

壹、申請條件:

一、須符合房屋稅「自住房屋」定義,亦即只要符合無出租(公益除外),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即屬自住用住宅,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數,合計上限為三戶。

二、房屋稅是按月課徵的,只要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當月份就可適變更後稅率。若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貳、稅務優惠:

一、焚燬、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房屋,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二、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

三、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

四、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並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免徵房屋稅。

五、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減半徵收房屋稅。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七、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八、低收入戶自有自住且無出租及營業情形之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參、課徵時點:

稅目

課徵所屬期間

開徵期間

房屋稅

自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肆、罰則規定:

一、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二、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於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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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彥龍,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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