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唐瑋嬪會計師
台灣CFC即將上路?
台灣於2016年及2017年修正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新增反避稅條款,即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ontrolledForeign Corporation, 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Management, PEM)。
為避免造成衝擊,反避稅條款於立法當時並未立即施行。其實施日期視以下情形,未來由財政部訂定:
1.兩岸租稅協議(「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執行情形;
2.國際間(包括新加坡、香港)按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
3.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
惟台灣立法院於2019年3月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匯回專法」)時,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於2021年8月14日專法施行期滿後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CFC施行日期。
亦即,若財政部於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間報請行政院核定CFC施行日期,則CFC可能與PEM脫鉤,最快於2022年度或2023年度先行實施。
什麼是CFC?
簡要來說,若台灣個人(及其關係人)或台灣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有境外低稅負地區企業50%以上股權,即使該境外企業當年度並未分配盈餘,此台灣個人股東或營利事業股東仍應依持股比例將該境外企業當年度盈餘認列為台灣個人或企業之所得並進行納稅。
茲以下例簡單說明CFC實施前後之差異。
例:台灣稅務居民某甲持有A公司(BVI)100%股權,A公司當年度利潤為理財收益約1000萬元台幣。A公司未曾分配盈餘給某甲。
CFC實施前:A公司盈餘台幣1000萬元依規定係於實際分配給某甲時始計入某甲海外所得課稅。因A公司沒有分配盈餘,某甲無需繳納海外所得稅。
CFC實施後:即使A公司並未分配盈餘給某甲,某甲當年度仍應依照A公司盈餘台幣1000萬元,乘以持股比例100%,做為某甲當年度海外所得台幣1000萬元,依據基本稅額規定,與一般所得額合計再扣除台幣670萬元後,依稅率20%納稅。
你準備好了嗎?
首先,必須強調的是,CFC係待財政部決定實施日期起,按年度進行稅務申報及納稅。亦即,CFC課稅規定並不溯及既往。
而為利國稅局查核,相關子法規中明定個人或營利事業需申報:
1.受控外國企業之股權結構圖、資本額及持有比率。
2.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並經其登記地或台灣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
實務上,由台灣個人持有之境外公司,若無融資需求,多數並未定期編制財務報表,更遑論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故因應CFC首要之務,應盡快完善境外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才能於CFC上路後,明確區分:(1)屬境外公司過往年度累積盈餘,不納入CFC課稅;(2)當年度應納入CFC規範並課稅之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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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瑋嬪,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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