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划期间使用 要税


财政部表示,常有民众误以为只要是重划地区内土地,于办理重划期间就可免征地价税,但若土地在重划期间仍提供使用,则无法免征,必须缴税。

财政部指出,土地税减免规则第17条规定,区段征收或重划地区内土地,于办理期间致无法耕作或不能为原来之使用而无收益者,其地价税或田赋全免;办理完成后,自完成之日起其地价税或田赋减半征收二年,重划主管机关于土地交接后30日内列册送交该管税捐稽征机关依法减免,免由土地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而所谓「完成之日」,财政部表示,依内政部函释,市地重划部分,依市地重划实施办法第3条之1规定,是指地籍测量、土地登记、工程验收、实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项工作均完成,土地所有权人能就新分配土地管理、使用、收益之日。

财政部举例,假设甲君的重划土地已于2015年8月重划完成,在2016、2017这两年可减半征收地价税,自2018年才须按全额计征地价税,但如果土地在该重划期间内仍提供使用,例如原来已建有房屋、工厂,在重划时依然继续使用,或是土地上供营业人营业使用等等,则不适用免税。

财政部强调,若重划地区内土地,虽于重划期间不符土地税减免免征地价税规定,但该土地于办理重划完成后,其地价税仍适用完成之日二年内减半征收的规定。

另外,除了重划期间若没提供使用地价税可以全免,以及市地重划完成后地价税减半征收二年以外,重划后也有土地移转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以上文章转载自 2016-09-13《经济日报》 记者刘懿慧/ 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