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凱博廖杏君副總
2019年1月1日起,低稅負或免稅國家紛紛陸續實施國際稅賦合作經濟實質法(EconomicSubstance Act),規範進行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y)之公司皆為經濟實質法之目標實體,必須證明其在公司註冊登記地境內有一定程度的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
截至2020年11月,在Cayman(開曼群島)、BVI(英屬維京群島)、Belize(貝里斯)、Anguilla(安圭拉)這些台商常運用的國家或地區,經濟實質法案皆已上路且有具體實施時程。Cayman和BVI於2020年度進行第一個財政年度的經濟實質申報。Belize則於2021年4月底當地規定財政年度到期後開始申報。而Anguilla雖然法定實施時程略同BVI,但細則和政府歸檔申報系統尚未出爐。
經濟實質規範
經濟實質一般要符合規範之具體要求:
台商常見型態解析
控股
針對Holding business單純控股公司(若公司主要收入來源是股利或資本利得),Cayman、BVI、Belize可適用較低的經濟實質(僅要求當地處所和當地員工,不要求當地召開董事會和當地支出)。另外,Cayman和BVI細則再更進一步放寬內容如下:
Belize地區則對於Holding company本身或其持有子公司若無從事其相關活動則不屬於經濟實質的範疇,亦即其子公司的營運狀況也要一併通過經濟實質評估。
貿易
針對Distribution andservice center business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是範圍內(In Scope)的相關業務行為:
然而,並非所有國際貿易行為皆屬於經濟實質範圍內行為,若交易對象為非關聯企業,則屬於經濟實質範圍外(Out of Scope)行為。
時程
目前訂定確切財政年度與申報截止時間的國家:
境外公司未在期限內申報、申報不實或未能滿足相關活動的經濟實質要求者,皆有罰則。提醒各位務必留意各地區實施規範的進展及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勿有僥倖心態,以防當地政府進一步要求提示相關佐證資料;倘若有同時從事控股和貿易公司,建議務必簡化其功能為單純控股。交易公司難以符合當地法規者,若面臨主體需遷冊或轉換地區重新設立公司,後續銀行端開戶、客戶端轉換 Vender code 等前置作業勢必耗費不少時間,更應提早安排規劃,以免影響企業的運作而因小失大。
凱博也建議企業藉此機會檢視所有境外公司其運作功能性,家族企業並同時可納入接班人家族傳承考量,是個淘汰與整合強化各境外公司的好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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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杏君,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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