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 留意稅務風險


【凱博觀點】境外資金匯回  留意稅務風險

【凱博觀點】境外資金匯回  留意稅務風險

撰文 / 凱博 楊于萱副理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稱「資金匯回專法」) 於今年(2019年)8月15日正式上路,台商欲適用資金匯回專法,需先經過銀行洗錢防制審核,再由國稅局核准。

 

然而,依照資金匯回專法辦理,真的沒有問題嗎?會不會面臨國稅局秋後算帳?茲將資金匯回專法相關疑慮及可能風險列示如下。

【凱博觀點】境外資金匯回  留意稅務風險

一、根據「個人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請書」所載,境外資金匯出帳戶必須為申請人境外帳戶。

舉例來說,林先生想要申請適用資金匯回專法,根據規定,資金必須由林先生境外個人帳戶匯至林先生台灣個人帳戶,始得適用。

其衍生問題有三:

(1)  如果林先生本來在境外並無個人帳戶,必須新開立境外個人帳戶。目前境外銀行開戶相對不易。

(2)  林先生開立境外個人帳戶之後,先由其他境外公司帳戶匯入資金至林先生境外個人帳戶,再以林先生境外個人帳戶匯入資金至林先生台灣個人帳戶,以符合申請規定。但在境外公司帳戶匯入資金至林先生境外個人帳戶時,林先生已產生海外所得,後續將面臨海外所得補稅加罰?

(3)  如果林先生本來在境外有個人帳戶,本次申請由該帳戶作資金匯回,故國稅局已掌握該帳戶資訊。後續該帳戶中其他筆資金是否亦面臨查核風險?

二、聲明不實之責任

根據「個人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請書」所載,申請人必須聲明:

(1)  境外資金來源,如經營事業、金融投資、財產交易等。

(2)  未涉洗錢防制之特定犯罪。

(3)  且因無法辨識所得金額或判斷是否逾核課期間,致有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基本稅額之困難。

如有虛偽不實,申請人願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此外,依據資金匯回專法第十一條,申靖時填載之資料或檢附文件內容有不實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立法理由中並明載:除依本條規定處罰外,並不得適用本條例規定,應回歸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

續前例,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審核時,要求林先生說明其境外個人帳戶資金來源。林先生向銀行表示該境外個人帳戶資金來源,係2019年境外公司分配股利,並提示境外公司2019年盈餘分配議案。如此一來,是否與林先生前述第3點之聲明(無法辨識所得金額或判斷是否逾核課期間,致有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基本稅額之困難)互為牴觸,而導致聲明不實,不僅需罰款,還需改依海外所得或台灣所得課稅。

三、租稅優惠禁併用

依規定,資金匯回專法不得與其他任何租稅優惠併用,部分企業其適用產創條例諸多優惠所加總起來所獲投資抵減,可能比專法的最低稅率4%更加有利。企業申請適用資金匯回專法前,宜先評估喪失租稅優惠之機會成本。

 

境外資金匯回申請案件需先由受理銀行針對洗錢防制進行審查,此外,稽徵機關受理後若發現申請人填載不實,將依條例規定處罰,並改依海外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課稅。建議欲申請者宜由專業機構評估後再提出申請。

 

凱博集團專精跨境稅務規劃,以其稅務規劃專業協助台商評估資金回台方案及協助申請適用資金匯回專法以及後續之實質投資申請。若有相關疑問,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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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于萱,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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