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余憶雯經理
大陸稅務總局在2021年最後一天送上個人所得稅大禮包!其中,大家關注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與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優惠政策均展延至2023年12月31日。本篇特此彙整近期大陸個稅相關優惠政策展延情況。提醒您!2022年別忘記依法選擇個人適用優惠政策。
大陸個稅優惠政策展延情況
公告 |
政策 |
執行期限 |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 |
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 |
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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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優惠政策 |
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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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 |
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優惠政策 |
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
政策說明
全年一次性獎金
依財稅〔2018〕164號規定,符合大陸税務居民個人(以下簡稱居民個人)者,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符合規定的,可選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屬非居民個人的,依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繼續適用數月獎金計算單獨計算公式。有關全年一次性獎金相關規定與計算請參閱凱博觀點把握大陸個所稅一次性獎金申報優惠之最後機會(上篇) 、把握大陸個所稅一次性獎金申報優惠之最後機會(下篇)
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優惠政策
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關於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
依國稅發[1997]54號規定,明確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規定免徴個人所得稅的範圍包含:
1、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徴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准確認免稅。
2、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徴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員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3、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徴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影本)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畫,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4、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徴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影本),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於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5、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徴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免予納稅。
財稅〔2018〕164號通知規定,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依法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注1)
注1:如想適用國稅發[1997]54號者,首次需先向稅局進行備案後才可按規定每月申報免稅收入。惟2021年末上海市部分地區稅局出現駁回台籍個人適用外籍個人相關政策的情況,提醒您如需辦理個人涉稅業務時,提前瞭解適用規定是否發生變化。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
依財稅〔2018〕164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併按财税〔2018〕164号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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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憶雯,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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