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余憶雯經理
2020年因突發疫情的影響,使跨境差旅變得困難,國際商展或跨區輪調幾乎中止,導致不少大陸境外員工原本一直以無住所非居民個人身份申報大陸綜合所得,每月由大陸公司進行代扣代繳稅款,最後統計下來,卻發現在大陸境內已待滿183天,大陸納稅身份需轉為居民個人!
那麼,一個納稅年度之間,在大陸的納稅身份從非居民個人轉為居民個人,該如何調整個稅申報方式?對個人所得稅又會產生什麼影響呢?
依照大陸《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係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非居民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資訊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後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所以,待滿183天符合居民身份的條件後,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資訊變化情況,並於年度終了後按照居民個人方式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匯算清繳。同時, 適用於居民個人的專項扣除,以及子女教育與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即可納入應稅所得額抵扣範圍,進行申報而合法退稅或少交個稅哦!
提醒1、依大陸財稅[2018]164號規定,外籍個人已選擇享受住房補貼、伙食補貼、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等八項補貼免稅政策者,轉為居民個人時不得同時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變更。另自2022年1月1 日起外籍個人的補貼免稅政策不再適用,均需採用專項附加扣除方式申報。
提醒2、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資訊,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大陸國令第707號第二十八條)。
納稅相關資訊,可參考大陸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財稅經驗豐富,若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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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憶雯,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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