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黃慧展經理
2020年3月11日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0〕64號,以下簡稱「64號文」),文中決定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以下簡稱「9號文」)所規定的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原來的1上調至1.25。上述64號文的調整通知,其意義在於大陸政府放寬及增加企業可使用的外債額度。那麼企業的外債額度是如何確定的?以下就外債額度的相關規定作簡單的闡述。
1、早期的管理模式
中國大陸對於各類外債一直是採用全口徑管理模式進行總量監管。根據《外債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外債依類型可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對於不同的債務類型,實施分類管理政策。其中外國政府貸款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而國際商業貸款,則依內、外資企業有不同的規範:
(1)內資企業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須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內資企業舉借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餘額管理,餘額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
(2)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餘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册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即「投注差」)。在差額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
由以上規定可知,早期的監管方式對於內、外資企業的外債可自主運用程度,以及企業可使用的外債額度確認口徑,規定上並不一致。
2、現行的管理模式
與過去的管理模式差異在於,9號文統一了企業(注1:包括內外資企業,但不包括政府融資平臺和房地產企業)外債額度的確認口徑(注2:9號文規定的企業境外融資最高限額,為該企業經審計淨資產的2倍。後經64號文的調整通知,目前企業境外融資最高限額調整為經審計淨資產的2.5倍),且規定企業可以自主開展跨境融資。
新政策實施後,內資企業可根據自身淨資產情況自主開展跨境融資,該政策實為內資企業提供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而對外資企業來說,若適用新政策相較原先的投注差模式可增加企業的外債額度,則外資企業亦可選用新的跨境融資管理模式。
需注意的是,根據9號文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爲外商投資企業設置一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外商投資企業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即「投注差」)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過渡期結束後,外商投資企業跨境融資管理模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通知總體實施情况評估後確定。”截至目前爲止,主管機關尚未對外資企業是否全面改採新的跨境融資管理模式有進一步的說明,因此目前外資企業仍可選用”投注差”來申報外債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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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慧展,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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