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租稅優惠磁吸外資


2017年12月28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改委、商務部四部門聯合公佈了一項重大政策利多,境外投資者從中國企業分配的利潤若再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此項規定溯及2017年1月1日,符合規定的外國公司在稅款實際繳納日的三年內可申請退還。

現行大陸企業所得稅法對外國公司取得來源於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實行源泉扣繳,按10%的稅率或按已簽訂的稅收協定優惠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

此次新政推出,旨在鼓勵外資繼續擴大在中國投資,避免資本外移。

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一是採直接投資的形式,包括增資、新設公司、股權收購等投資行為。二是必須使用所收到的股息、紅利等收益進行投資。三是用於投資的資金必須直接轉到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的帳戶,不得經第三方。四是投資範圍必須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所列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對於大陸台商而言,可利用此外資分紅再投資的免稅政策,進行生產基地的移轉或企業轉型升級。舉例說明,如近期深受環保整治影響的昆山台商,就可透過昆山公司的分紅,轉往中西部投資,如成立重慶公司,然後逐步縮小昆山公司業務規模,實現生產基地的移轉,但須注意的是,未來重慶公司股權不能直接出售,否則將復徵此筆預提所得稅。

另外,台商企業的家族傳承也可藉此政策東風,由企業家二代成立新公司,母企業進行分紅,投資新公司,再逐步調整資源,完成交班。

【作者張耀仁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區域總監,有十五年以上兩岸資本市場服務經驗,目前常駐廈門。/聯絡電話+886-2-27723111分機133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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