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合同總價辦理設備進口報關,還需申報繳納所得稅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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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凱博 陳幼晴經理

常見客戶進口設備時,稅務局要求其申報繳納代扣代繳稅款。客戶每每不解,既已按照合同總價辦理設備進口報關,爲什麽還需要另外申報繳納所得稅扣繳稅款?

根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第六條,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勞務,其銷售貨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勞務服務收費金額,或者計價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况,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無參照標準的,以不低於銷售貨物合同總價款的10%爲原則,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勞務收入。

所以,針對境內企業向境外進口機器設備,同時接受技術人員之安裝調試、培訓課程的服務,這部份安裝及培訓費用是否要代扣繳相關稅費?答案是肯定的。

若設備合同總價款未區分設備及服務費,海關已按照合同總價計入完稅價格,是否還需要辦理代扣代繳?答案也是肯定的。

從事進口設備之境內企業應瞭解相關規定,以避免被稅務機關追究扣繳義務人相關責任。

 

至於相關申報及合同備案制度,凱博公司以其豐富實務申辦經驗,於本文進行詳盡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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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分「合同備案」與「支付備案」。

 

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非貿服務所得,通常會遇到這兩種備案作業,一般在勞務合同簽訂後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合同備案,對外付匯時再進行支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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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合同備案制度已廢止?

 

總局針對該公告的解讀中,明確了爲减輕辦稅負擔取消合同備案,爲何實際辦理上仍有合同備案的操作?主要是在37號公告中同時明確了「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不適用本公告。因此,設備若包含了安裝或培應該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理合同合同備案的廢止,主要是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産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除自主選擇在申報和解繳應扣稅款前報送有關申報資料的外,扣繳義務人不再需要辦理該項合同備案手續。

 

 由於合同總價沒有區分設備及安裝服務價款,海關完稅價格已按合同總價完稅,雖實際有發生安裝等服務,是否不需再進行勞務服務的合同備案?

 

 

1.一般建議應將非屬貿易的服務款項於合同中寫明,依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物的價款中獨列明設備口後生的安裝、裝配或技援助用,不物的完稅價格因此,若合同未將勞務費區分,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將以較高的合同總價作爲依據。

2.不論合同簽訂的內容是否列明安裝,只要境外公司實際提供設備配套安裝服稅局即可要求公司行合同及扣繳納此時通常不會再額外支付服務費,而是從現有合同中拆分出服務費的價款,合同總價雖已在海關完稅,服務費仍必須再次扣繳。

 

 

何時辦理扣繳?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手續。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爲相關款項實際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

 

 

進口設備之安裝、培訓服務費重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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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設備及安裝服務涉及稅局納稅判定,即合同中未列明勞務服務收費金額,或者計價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况,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整體相關操作涉及較多細節,需要詳盡討論,若有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下述爲往期相關非貿付匯文章,亦可參考。

貿(上)

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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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幼晴,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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