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翁郁庭副理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常接到客戶諮詢:「報載指出可透過設立台灣地區基金會如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或如王雪紅捐助公益信託,都可以達到節稅規劃。我也應該設立基金會進行節稅規劃?」
凱博的觀點:如果是以執行公益為出發點,那設立公益財團法人(即一般所稱之「基金會」),確實有節稅上的好處,因為對公益財團法人之捐助,在計算所得稅時可以享受一定比例之抵扣。
但針對僅以節稅為出發點的客戶,我們通常不建議設立公益財團法人。首先,公益財團法人非私人財產,當公益財團法人結束後,剩餘資產將歸屬於政府,無法回歸到個人。再者,公益財團法人受到法規嚴格監管,例如具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董事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之三分之一,所以主要捐助人可能無法完全掌控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會。而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及預算必須符合申報規定,資金運用上也有諸多限制。此外,公益財團法人其收入之百分之六十必須用於創設目的支出,該財團法人才能享受免納所得稅。
由上述可知,公益財團法人受到法令嚴格監管。若單純節稅規劃考量,建議採用其他合法節稅方式,設立公益財團法人並非上選。
本期文章將針對台灣公益財團法人在設立、管理、運用彈性及稅負等方面進行詳細介紹。下期文章則會針對公益信託進行介紹。
基金會設立步驟
公益財團法人之設立,依捐助章程或遺囑為之。其捐助財產,除以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依照不同業務性質,有其最低捐助財產總額。財團法人因具有法人格在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個人在綜所稅總額百分之二十以內捐贈合於規定之公益財團法人可全數列為扣除額。
個人捐贈在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視為捐贈總額與遺產總額。
基金會管理限制
財團法人依法應設董事會,除特殊需求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以五人至二十五人為限,且人數需為單數。
在管理上為避免都是由自己家族成員所把持,故在董事、監察人上也有其限制: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同時規定董事在總人數中至少五分之一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在行政事務,需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基金會運用彈性
在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業務,資金係以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使用,意即使用資金以原有捐助財產產生孳息或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
財產本身運用上,除存放於金融機購、購置與業務有關之動產及不動產、購買相對保險穩健的公債、國庫券、可轉讓定存單等;購買股票需在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
基金會稅負優惠
財團法人在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各項條件之情況下(包含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可免所得稅,享有稅負優惠,否則需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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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郁庭,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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