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之台灣租稅優惠篇


【凱博觀點】新冠肺炎之台灣租稅優惠篇

【凱博觀點】新冠肺炎之台灣租稅優惠篇

撰文/ 凱博 杜茂弘協理

 

因應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全台延燒,衝擊台灣產業,台灣財政部推出一系列租稅優惠方案來幫助企業度過難關。

就目前稅收優惠重點彙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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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所得稅

1.根據今年2/25發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依防疫隔離及防疫檢疫相關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2.其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

3.上述給付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使用。

 

二、營業稅

1.健保特約藥局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規定價格代售配銷防疫酒精取得之款項,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健保特約藥局辦理前開業務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免開立統一發票。

2.健保特約藥局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口罩取得之款項,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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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菸酒稅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產製依規定標示非食用之酒精成分75%防疫酒精,及供生產防疫酒精之進口原料酒精,該防疫酒精及原料酒精,不課徵菸酒稅。

 

四、進口稅費

1.進口供防疫之物資與醫療藥品及器材、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物品,因時間急迫未及時依程序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免稅核准文件時,得向進口地海關具結係供防疫之用,並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個月內補辦申請手續,以免徵進口稅費。

2.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物資,進口後無償供公益慈善救濟之用,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規定,經財政部核可後,免徵進口稅費。

3.本國或外國個人或企業、團體、組織,以自己名義報關進口防疫物資,捐贈我政府機關者,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證明係供防疫之用者,免徵進口稅費。

 

五、關稅

對於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證明文件之藥用酒精原料,關稅稅率由20%機動調降為10%;對口罩依同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由7.5%機動調降為免稅,二者適用期間皆為(109/2/27~10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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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屋稅

觀光旅宿業者的旅客因而銳減,對為節省開支,將部分樓層關閉或未開放使用的業者,可以向財稅局申請營業用稅率,由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房屋稅。

 

七、其他財政部優惠政策

1.公股銀行積極配合政策推動相關紓困措施,鎖定中小與微型企業,亦針對個人戶亦提供信貸、信用卡紓困方案,以幫助受疫情衝擊的企業、個人度過難關。

2.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經主管機關實施強制隔離、居家隔離或檢疫等措施,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繳納稅款者,延長其繳納期間。另外,納稅義務人也可以檢具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除了上述重點彙整,有關企業及個人稅收優惠的適用,或是想瞭解最新的租稅優惠政策,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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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茂弘,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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