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凱博 張蕙如會計師
本所受委任為香港客戶依其與台灣企業簽訂之技術服務合同,於2021年間從事跨境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之台灣來源收入,經國稅局書面審查相關合約、主要營業項目、台灣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同意依申請核准適用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使香港客戶之所得稅率由原有效稅率20%,大幅降至3%(=15%*20%),節省稅金逾台幣百萬元。
課徵依據:所得稅法§25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背景說明:
Y公司為一香港公司,其受台灣公司委任開發軟體。香港公司詢問本所,針對向台灣企業收取之技術服務費用,除適用扣繳稅率20%,是否有其他較低稅負方案?
本所依其交易模式及合約內容評估,建議其申請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以下將就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申請書逐步說明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
申請資格: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下列業務之一:1.經營國際運輸。2.承包營建工程。3.提供技術服務。4.出租機器設備。
(二)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
注意事項:下列申請人為否准適用
二、分支機構
注意事項:
1.外商境內外固定營業場所經營者亦得申請。
2.簽訂之合約書,涉及印花稅部分,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辦理。
3.立約雙方如為關係人, 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可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調整。
三、合約期間
注意事項:
申請日與取得收入之日相距已逾五年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權時效已消滅,應不予受理。
四、納稅方式
五、合約內容
注意事項:
1.合約內容涉及二種以上之業務項目者,應分別審查;其經核准適用者,應於核准函分別載明。
2.技術服務之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核、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
3.應特別注意之審查事項:
提供服務所產出之報告或文件,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著作人所有者,應自合約價款劃分使用該報告或文件之權利金收入,並否准適用。
4.前目所稱權利金,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 他人使用之報酬。秘密方法,包括各項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並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
五、合約金額 / 計價方式
注意事項:
1.合約如約定申請人實支之差旅費、膳宿雜費或其應納之稅捐由給付人負擔者,應計入合約之報酬,一併核准適用,並於核准函加敘相關文字。
2.香港公司指派至台灣提供服務之人員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六、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之原因
注意事項:若合約已明定成本費用計算方式者,否准適用。
七、檢附文件
1.申請書 (1份合約書以1份申請書為原則)
2.已簽署生效之合約書影本
3.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正本
4.授權書免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5.無法檢附正本者,應敘明理由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授權書:
※由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申請
※代理人之營業代理合約或船務代理合約中已約定相關代理範圍,並檢附該代理合約影本
(其餘業務審查重點可詳[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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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蕙如,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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