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大陸外商投資法之變革


【凱博觀點】淺談大陸外商投資法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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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凱博 黃慧展經理

 

中國大陸去年頒佈《外商投資法》,該法於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過去外國投資者所熟知的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亦隨新法實施同時廢止。

探究新法之精神,係為促使對外商投資企業之規範及管理方式趨同於內資企業。其中我們認為實務上比較重要的影響,在於過去外國投資者與陸籍自然人無法直接在大陸當地進行合資。過往法令僅允許外國投資者與中方企業在大陸當地進行合資,故實務上若外國投資者與陸籍自然人協議合資,該些陸籍自然人需先成立中方企業,方能與外國投資者進行合資,導致合資程序拉長,影響業務開展。而在外商投資法中,對此限制已做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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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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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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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變革還包括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由董事會回歸到股東會,及外商投資企業可直接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無須經過改制程序等。

以下就《外商投資法》帶來的主要變革進行對照說明:

 

外資三法

外商投資法

變化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外商投資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未限制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投資人身份,中方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

(注:港澳臺投資者是否參照或比照適用《外商投資法》的規定,需要國務院和商務部作出具體規定予以明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規定,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規定,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董事的產生方式主要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1.   過去中外合資企業的一方投資人可用較低出資額佔有董事席次,進而對公司決策有影響力;企業組織機構回歸適用公司法後,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   最高權力機構回歸到股東會,董事會承擔經營管理之責任,並對股東會負責。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發起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並至少有一個發起人為外國股東。

《外商投資法》第十七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注:依證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才可公開發行股票。)

1.   過去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僅能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為融資目的需公開發行股票的,需按照一定程序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

2.   依新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公開發行股票融資,意即外商投資企業可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

 

《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外商投資法》對投資總額未有相應規範。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規定,應依照全口徑跨境融資額度的計算標準來計算的外債額度。

(注:外債限額可簡單理解為公司淨資產的兩倍)

雖然外資三法已廢除,但目前仍採用“投注差”申報外債額度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在少數。

《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規定,外資企業應當向財政、稅務機關報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並報審批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外商投資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1.過去外商投資企業的年度財務資訊需分別報送商務部及工商局,造成同樣信息重覆報送主管機關的情況;

2.新法要求相關部門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取得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給商務主管部門的資料,不得要求外商投資公司重覆報送。

鑒於《外商投資法》的推出顯示大陸政府擴大對外開放和積極促進外商投資的態度,本所亦在實踐案例中發現,在某些地區的工商管理部門已開始對中外合資合夥企業的設立登記持開放的態度。過去雖然根據《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總局第47號)外國投資人可與大陸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大陸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但實務上各地的工商局往往持保留的態度不予登記,形成法規與實務不同調的情況。未來透過對外國投資者的全面開放,將可促使國內市場經濟的發展更加健全。

【凱博觀點】淺談大陸外商投資法之變革

《外商投資法》施行前依照外資三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新法施行後五年內仍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外資企業應利用該過渡期間儘早規劃準備,以期公司能平穩進行相應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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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慧展,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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