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君大學剛畢業即取得一筆土地,經查是其父出資購買,北區國稅局因此課徵楊父贈與稅158萬元;財政部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區內楊君2015年甫大學畢業,即取得一筆土地,經查發現是其父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且支付買賣價款,並約定以楊君為登記名義人。
由於楊父未依規定在訂約後30日內申報贈與,經輔導後,楊父在收到輔導函十日內按土地公告現值1,800萬元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應納贈與稅158萬元。
即1,800萬元-220萬元(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1,580萬元x10%(稅率)=158萬元
官員指出,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
以上新聞轉載自《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