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陳萬得經理
本所針對國外公司之台灣分公司或台灣子公司提供會計及相關專業服務時,常需要向台灣國稅局申請變更會計年度,以使台灣子公司或分公司之會計年度從曆年制變更為與國外公司之會計年度一致。例如,若總公司為日本或香港公司,通常台灣公司之年度財務報表截止日需變更為3月31日。若總公司為美國公司,有時台灣公司之年度財務報表截止日需變更為9月30日。
如何向稅局申請變更會計年度?以及變更後需要注意的作業細節?茲以下文做分享。
一、變更會計年度及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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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欲採用特殊會計年度,應依規定於新會計年度開始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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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之營利事業,申請採用特殊會計年度者,應以特殊會計年度之年度終止日與歷年制之年度終止日(12月31日)比較,以先到者為申請最後期限。
依據:
l所得稅法第23條:
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
l所得稅法第74條:
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
l 申請文件:營利事業申請會計年度之採用或變更報備申請書。
二、未分配盈餘稅:
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其變更前一會計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變更會計年度後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於變更後會計年度結算申報期限辦理申報。
舉例,A公司會計年度原採曆年制,會計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105年度變更為4月制,會計期間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10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仍應於106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格式辦理申報,至105年1月至105年3月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105年4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於107年8月31日前合併辦理申報。
例:A公司已設立多年,採用歷年制會計年度,因行業特性,欲於106年度變更採用特殊會計年度7月制(7月1日至6月30日),則應於106年6月30日前向總局申請變更會計年度。
惟另應注意如下事項:
106年7月31日前應申報繳納106/1/1~106/6/30期間之營所稅營所稅(本稅部分)
106/1/1~106/6/30期間之未分配盈餘部分併入106年度(106/7/1~107/6/30)之未分配盈餘於108年11月申報繳納未分配盈餘所得稅。
三、暫繳:
1.一般案件,曆年制變更為特殊會計年度暫繳稅額之計算?
例:A公司原為歷年制,107年度8月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為10月制,如何辦理107年暫繳申報?
答:申報期間:107/9/1 ~ 107/9/30
暫繳稅款:以其上(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1/2計算暫繳稅額。
2. 一般案件,特殊會計年度變更為曆年制時,該如何辦理暫繳申報?
若公司由特殊會計年度變更為曆年制時,則應按所得稅法第40 條及財政部85年12月11日台財稅第851927069號函規定計算暫繳稅額。由於上一年度申報期間不滿1年,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後,再按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據此換算之上一年度全年度應納稅額1/2計算暫繳稅額。
例:B公司會計年度原為10月制,自107年度起經核准變更為曆年制。107年度1/1 ~ 9/30之課稅所得額為900,000元,106/10/1 ~ 12/31課稅所得額為500,000元,如何辦理107年暫繳申報?
答:
申報期間:107/9/1 ~ 107/9/30
暫繳稅款:[ ( 500,000元x 12/3 ) x 20% ] x 1/2 = 200,000元
3.一般案件,曆年制變更為特殊會計年度時,該如何辦理暫繳申報?
例:C公司原為曆年制,106年度起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為10月制,106年度1/1 ~ 9/30之課稅所得額為900,000元, 106/10/1 ~ 12/31課稅所得額為500,000元,如何辦理107年暫繳申報?
答:
申報期間:107/6/1 ~ 107/6/30
暫繳稅款:[ ( 900,000元x 12/9 ) x 20% ] x 1/2 = 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