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表示,公司如举办全体员工皆可参加的员工旅游,免视为员工的所得,但若仅招待特定员工,例如达到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业绩标准等旅游,则属于员工所得应课征综合所得税,并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扣缴。
近来有公司询问税局若公司举办业务竞赛,员工如达到绩效目标,由公司招待国外旅游所支付的旅游费用,是否属员工所得要课征综合所得税,或是公司是否要办理扣缴。
南区国税局指出,公司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费用,如已依法成立职福会,并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者,应先在职工福利金项下列支,由职福会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认属各该员工的其他所得,无须办理扣缴,仅须列单申报即可。
至于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公司负担者,或未依法成立职福会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规定,该旅游费用属公司对员工的补助,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官员也举例说,A公司为奖励其员工甲君等五人表现优异,特别招待至美西8日游,共支付旅游费用60万元,A公司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因职工福利委员会在休闲育乐项目,仅可再动支20万元,余40万元则由公司负担支付。
其中的20万元属于甲君等五名员工其他所得,免办理扣缴,仅需由职工福利委员会列单申报即可;另40万元则属甲君等五名员工薪资所得,A公司应依规定办理扣缴。
以上新闻转载自 2016-08-02 02:59:43《经济日报》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