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員工獲獎勵旅遊 要稅


財政部表示,公司如舉辦全體員工皆可參加的員工旅遊,免視為員工的所得,但若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到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於員工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近來有公司詢問稅局若公司舉辦業務競賽,員工如達到績效目標,由公司招待國外旅遊所支付的旅遊費用,是否屬員工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或是公司是否要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費用,如已依法成立職福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福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認屬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無須辦理扣繳,僅須列單申報即可。

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公司負擔者,或未依法成立職福會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的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官員也舉例說,A公司為獎勵其員工甲君等五人表現優異,特別招待至美西8日遊,共支付旅遊費用60萬元,A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職工福利委員會在休閒育樂項目,僅可再動支20萬元,餘40萬元則由公司負擔支付。

其中的20萬元屬於甲君等五名員工其他所得,免辦理扣繳,僅需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即可;另40萬元則屬甲君等五名員工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以上新聞轉載自 2016-08-02 02:59:43《經濟日報》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