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百貨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主張稅後純益6.5億元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但遭北區國稅局剔除,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計6,500萬元。官員表示,該公司遲至104年度股東常會才追認這樁虧損撥補議案,不符所得稅法規定。
官員提醒,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方可列帳。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
官員指出,某百貨公司的稅務處理問題出在時間點。102年度5月會申報101年度的營所稅和100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果要以100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的累計虧損,應該在下一次的股東常會通過。而某百貨公司直至104年度的股東常會才通過。由於營所稅是當年度結算,無法到了之後年度再去決定當年度的稅務處理。官員說,某百貨公司為此提起行政救濟,最高行政法院判其敗訴。
其實就稅務處理上,某百貨公司並沒有吃虧,官員指出,100年度有6.5億元被加徵未分配盈餘的營所稅,若104年度當年度賺了10億元,提6.5億元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國稅局也只就3.5億元的未分配盈餘加徵10%。數年度下來合計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是一樣的。
只是,官員指出,對股東的權益可能有影響,因為100年度的股東與104年度的股東可能有差異。
以上新聞轉載自《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