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所税列报保险费 二条件


依照所得税法,民众可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保险费用。台北国税局提醒民众留意身分限制,只有纳税义务人、配偶和受扶养的直系亲属的保险费可以扣除。民众若是帮旁系血亲或他人缴纳保险费,都不能列举扣除。

所得税法规定,104年度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和受扶养直系亲属的各类保险费,原则上每人每年扣除数额的上限为2.4万元。但国税局指出,近来查核综合所得税时,常会看到民众有误报或浮报健保费金额的状况,想要节税不成,反遭剔除费用和补税。

民众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若选择采用列举扣除额,除了注意身分的相关限制,也要留意保单的对象是否为同一申报户。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应为同一申报户,才能列举扣除。假设民众的保单以子女当被保险人、父母为要保人,即使在保险费缴纳证明中为直系血亲,但子女已成年并自行报税,仍会因不同申报户而无法列举扣除。除非民众向保险公司提出,将要保人更改为子女,让要保人和被保险人皆为同一人,子女才能在自己的申报户中列举扣该笔保险费用。

至于可列举为扣除项目的保险类型,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和受扶养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以及军公教保险的保险费,都可扣除。举例来说,旅游平安险、意外险都是常见的人身保险,只要民众能够检附缴费证明,就可计入列举扣除额。投保团体保险就员工自行负担的部分,民众索取并提出缴费证明后,同样能够计入列举扣除的额度内。

不过,汽车险、住宅火险属于「财产保险」,就无法列报扣除额。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