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国税局提醒,企业若在销售劳务时,利用他人账户来隐匿真正的收入来源,导致短漏开统一发票、漏报销售额,属于用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
经国税局查获后,违法企业除了要补税,还可能要缴所漏税额五倍以下的高额罚款。国税局举一查核的例子,甲公司经营旅馆业,并在2008年出租旅客房间和提供休息服务,意即销售劳务。甲公司却未如实申报收入,反而利用他人账户隐匿收入来源,刻意短漏开统一发票、漏报销售额。虽然甲公司不服国税局补税及罚款的处分,接连提出复查、诉愿和行政诉讼,主张依照账户存入金额计算漏报所得,会有核定过高的情形。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然予以驳回。
根据法院判决内容,纳税义务人除了要在规定期间内申报,还有诚实申报的义务。甲公司是应该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却将部分收入存在代表人的私人账户,藉此达到漏开统一发票和销售额的目的,并且故意隐匿帐户数据。法庭认为,甲公司是故意短漏开统一发票,藉以逃漏税捐,和单纯的不作为并不相同,显然构成「故意以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的要件,核认甲公司短漏报销售额,国税局对其补征营业税、处以罚款,并无错误,于是驳回甲公司的诉讼。
国税局呼吁企业,如果在销售劳务时,因为一时疏忽才漏报销售额,只要在未经检举或是未经稽征机关调查前,向辖区的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自动」补缴漏掉的税款,就可免除罚款。但若被判定为是故意漏税,根据现行税法,可处以所漏税额五倍以下之罚款。
以上新闻转载自《经济日报》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