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借錢給公司 列遺產


財政部表示,被繼承人與公司間的股東往來債權,屬被繼承人的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而被處罰鍰。
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公司與股東個人間常有資金往來,在會計科目屬「股東往來」,若股東借給公司資金,「股東往來」則會列於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性質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遺產稅時發現,轄區內甲君生前為某投資公司負責人,死亡日的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科目有700餘萬元,惟繼承人未申報該項應收債權。

由於本案尚未達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六個月申報期限,基於愛心辦稅,為免繼承人因漏報而遭處罰,北區國稅局主動輔導繼承人在申報期限內補報「債權」項目,被繼承人250餘萬元及生存配偶500餘萬元,僅補稅未處罰鍰。

官員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受理遺產稅申報後,若申報期限尚未屆滿,在剩餘申報期限內發現有漏報的財產資料,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查對補報。

北區國稅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儘早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且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在申報時檢附死亡日之持股餘額證明及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外,若有股東往來債權,另應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受罰。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未依期限在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


圖/經濟日報提供

以上新聞轉載自《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